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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五一劳动节期间,买房送电视,汽车 [打印本页]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4-30 19:47
标题: 五一劳动节期间,买房送电视,汽车
请问,这怎么操作???手机肯定是不能进入成本的吧??
                                       电视又能进入吗???那是什么科目???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30 20:21
账务上也只好先进销售费用再说吧

难道电视机、汽车不能折价吗?从房款中扣除好了

而且我在想,这汽车还真不好送,涉及到汽车的办证问题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5-1 08:06
祝各位同行节日快乐!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5-1 09:00
原帖由 银河飞雪 于 2009-4-30 20:21 发表
账务上也只好先进销售费用再说吧

难道电视机、汽车不能折价吗?从房款中扣除好了

而且我在想,这汽车还真不好送,涉及到汽车的办证问题



版主,电视折价,从房款中扣除,是怎么理解呀????盼回复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1 09:13
比如汽车价值10万,广告可以打送汽车一辆,但是实际签定合同的时候就将10万作为折扣从房款中扣除好了

否则,可能会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方面现在已经明确不用视同销售了
作者: 吴东新    时间: 2009-5-1 13:34
赠送方涉及到增值税,受赠方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赠送方代扣代缴!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5-1 22:22
谢谢版主,以及楼上的,请问,房地产企业,并不缴纳增值税,如果赠送缴纳的话,税率是多少???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5-1 22:30
管理员,你说的所得税已经明确视同销售不计应纳税额,是不是说可根据汽车或电视的公允价值分摊收入???那相应的汽车和彩电不是可入账吗???还涉及税吗???
谢谢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1 22:34
原帖由 渴望学习 于 2009-5-1 22:30 发表
管理员,你说的所得税已经明确视同销售不计应纳税额,是不是说可根据汽车或电视的公允价值分摊收入???那相应的汽车和彩电不是可入账吗???还涉及税吗???
谢谢

可根据汽车或电视的公允价值分摊收入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5-1 22:37
版主,我明白可分摊收入了,那相应的成本呢,我是说彩电的成本入期间费用吗???那是不是不涉及税了呀???
盼复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1 22:55
彩电的成本入开发成本,不进期间费用。
作者: 春风杨柳    时间: 2009-5-2 14:32
应该是折价。如房屋售价100万,赠车一辆价值10万,折现金,即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总价为90万。可否?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5-2 14:44
原帖由 云中飞 于 2009-5-1 22:55 发表
彩电的成本入开发成本,不进期间费用。



税务会不会调整成赠品????毕竟不是精装修地  房只是代个彩电那
作者: 珍爱    时间: 2009-5-4 09:55
个人感觉这种情况税务局是不会同意折房屋售价的,可能会面临调整。除非签合同的时候金额直接扣除汽车及手机实际支付的价款。这部分款项从账外走。这样也不涉及成本和收入问题了。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5-4 12:14
原帖由 云中飞 于 2009-5-1 22:55 发表
彩电的成本入开发成本,不进期间费用。




版主,我考虑会被税务调整成赠送,不知您有没有这样操作过
作者: 太阳鱼    时间: 2009-5-8 16:29
彩电价值不高时入销售费用,签合同时直接把汽车款扣除后再算房款,汽车款直接付给汽车销售商。
作者: 丛林土匪    时间: 2009-5-9 03:47
业主能同意吗?我交了100万的房款,你给我90万的发票?!
10万的汽车发票给吗?
抬头可不见得 是业主的名字啊!
作者: 丛林土匪    时间: 2009-5-9 03:51
太阳鱼的说法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啊?
房屋销售我们以90万入账,10万的汽车当做是汽车厂商的销售,我们在这之间只做一个传递,并不做账务处理!
我们甚至可以和汽车厂商商量好这部分的发票如何处理!

是不是啊??
作者: 冷水洗头    时间: 2009-5-31 12:46
我觉得呢,合同里不要提买房子赠汽车之类的话,直接按90万签合同,少缴的钱让业主自己到汽车销售商处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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