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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之第六章 附则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29 12:36
标题: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之第六章 附则
解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解读:2007年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在2008年以后完工的,要将以前取得的预收收入换算为毛利,根据文件第9条的规定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给税务机关部分事项的追溯适用权。
作者: 友谊地税    时间: 2009-5-30 20:10
好东西收藏了,多些实际例子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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