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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之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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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29 12:36
标题: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之第六章 附则
解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解读:
2007年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在2008年以后完工的,要将以前取得的预收收入换算为毛利,根据文件第9条的规定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给税务机关部分事项的追溯适用权。
作者:
友谊地税
时间:
2009-5-30 20:10
好东西收藏了,多些实际例子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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