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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缪司长4.24在线访谈实录 [打印本页]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4-24 13:41
标题: 缪司长4.24在线访谈实录
缪司长4.24在线访谈实录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24 13:55
谢谢云中飞老师及时上传最新的信息
作者: 魏会    时间: 2009-4-24 13:56
银子不够
作者: 魏会    时间: 2009-4-24 13:58
谢谢,学习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4-24 14:00
原帖由 银河飞雪 于 2009-4-24 13:55 发表
谢谢云中飞老师及时上传最新的信息

感谢领导对我的提拔。谢谢。我会努力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24 14:07
云老师太客气了,您的到来是我们网站的福音也是广大房地产会计的福音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4-24 14:10
向领导学习!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4-26 11:25
谢谢楼主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4-26 15:52
谢谢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渔舟唱晚    时间: 2009-4-26 16:30
想看看福音!!!
作者: 学习房地产    时间: 2009-4-30 11:47
云老师太客气了,您的到来是广大房地产会计的福音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4-30 12:04
向同志们学习!
作者: mycml    时间: 2009-4-30 19:12
标题: 不要太贵
贵了,承担不起。。。。。。。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5-2 11:05
感谢云老师提供资料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5 21:32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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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一、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5 21:33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5 21: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2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略)
作者: 黑羽    时间: 2009-5-6 00:46
[网友小鱼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中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如果某间房子已完工,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总价是100万,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至当年12月31日止,仅收到首付款30万。请问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还是36平方米? [  2009-04-24 09:57:58  ]
[ 缪慧频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120米计算。 [  2009-04-24 09:57:58  ]


我怎么觉得这缪司长说得不对啊,31号文不是明确规定了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的话是以银行实际转帐为确认收入的实现啊???
作者: xhl7653    时间: 2009-5-6 22:15
现在还不能下载可能还要一天时间吧
作者: zl0452    时间: 2009-5-6 22:30
这个也要钱  不理解!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8 13:25
财政部:企业部分股权收购免税
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相关行业的重组合并将成为重头戏。相关部门近日再次为并购重组开路,企业重组的税收负担将大幅降低。记者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今后,企业合乎规定的股权收购等行为将免税。hide
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的结构调整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大规模推进行业兼并重组,打造更有实力的国际型企业,将成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劲动力。
权威部门的主管人士表示,“今后一段时间重组要求很多,迫切需要明确税收问题。”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明确,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情况包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上述主管人士介绍说,特殊性税务处理约等于免税。因为从一般性税收原则出发,企业的全部资产交换都应纳税。但是重组涉及的交易量实在太大,如果不制定针对大量非货币性交易的企业重组适用的特殊税收规则,企业重组可能因为税收成本而实现不了。
《通知》还明确,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股权收购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为重组行为对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各国税法都对其做了专门规定。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实行后,我国企业的重组成本将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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