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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甲供材中的桩基工程发票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攀之峰    时间: 2009-4-18 20:32
标题: 关于甲供材中的桩基工程发票的问题
请教大家一下:房地产公司与一家打桩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同时也与一家桩基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购买管桩的合同,打桩公司施工完毕开具建安发票,桩基生产厂家开具的材料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那么房地产以材料发票及运输费发票入“开发成本-基础工程”科目,可以吗?还要不要再补交建安营业税3.3%,视同甲供材呢?谢谢
作者: 菜豆腐    时间: 2009-4-18 20:47
我看了 我也搞不懂帮你顶顶 等高手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18 21:51
管桩款属于甲供材料

应该按照甲供材料进行纳税、账务等处理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4-18 21:59
实际上可由管庄公司与桩基公司签订协议,你公司只签订施工合同的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4-19 08:23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能详细解释一下吗?谢谢。
作者: 我想学习    时间: 2009-4-19 09:00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请教管理员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也要交营业税吗,那岂不是重复征税吗?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4-19 12:01
属于甲供材料,要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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