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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11 16:37
标题: 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地税局有关要求,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将对建筑安装业、营利性医疗和教育培训机构、电力行业、金融保险业、通信业、石油化工业、交通运输业、美容行业、餐饮和娱乐业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情况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前,由被检查对象进行纳税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止为自查时间。

二、自查要求。全市所有被检查对象,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并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

三、自查年度。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缴纳情况。

四、资料报送。纳税人按自查年度分别填列《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自查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纳税人所属地税机关。自查报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到所属税务机关领取。

五、自查申报。纳税人自查应补税费于2009年4月20日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六、实施检查。2009年4月26日至11月30日,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将视纳税人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实施检查。



特此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作者: 江苏    时间: 2009-4-11 19:47
楼主辛苦了,谢谢
作者: 房屋会计    时间: 2009-6-15 11:45
谢谢!!!!!!!!!!!!!!!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8-19 17:51
详读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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