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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成本核算中,有没有必要把车库分开核算? [打印本页]

作者: 心晴    时间: 2007-11-14 08:24
标题: 在成本核算中,有没有必要把车库分开核算?
抛开内部管理的需要,车库成本分开核算有什么好处吗?财务经理要求将车库成本分开核算,但我想不通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不但工作量增加很多,帐上看起来还会乱乱的(因为以前是没有分开的)。请问各位XDJM,你们都是怎么做的?
作者: kingbrother    时间: 2007-11-14 11:47
标题: 重要前提---你们的车库归业主,还是自己卖呢?
如果不把车库成本分开核算,以后开发商如果自行销售就会留下话柄了。。。。 我想你们经理想法还是保险的。至于帐乱不乱,要看你怎么作罗。。。呵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14 12:02
现在物权法已经明确地下车库(车位)归开发商所有,没有必要再这样做账了
作者: kingbrother    时间: 2007-11-14 12:53
标题: 问题并不简单啊,有争议
地下车库分为几个类型:
    1、地下车库层高到达2.2米,开发商独立投资,没有进行公摊,这样的地下车库就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独立出售、出租、使用、收益。
    2、地下车库层高到达2.2米,开发商列入行公摊,这样的地下车库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独立出售、出租、使用、收益,但所获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3、地下车库层高没有到达2.2米,开发商独立投资,没有进行公摊,这样的地下车库的权属就存在争议,因为尽管是没有进行公摊,但是地下车库是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上建设,已经列入建筑容积率内,没有公摊不能成为开发商享有产权的理由,但是如果将该地下车库归于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开发商独立投资部分将难以获得补偿,因此,对开发商又是不公平的。
    在《物权法》出台前这部分是空白,大家都默许开发商将车库出租、出售,但是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个矛盾就突出了,因此有报道说开发商开始低价抛售车库,但是这种行为因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因此购买低价车库的行为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作者: 泡泡糖    时间: 2007-11-14 13:15
地下车库不占用建筑容积率的啊

新物权法上明确开发商建造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有处分权的啊,可以出售\出租或赠与的啊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07-11-14 21:54
标题: 回复 5# 的帖子
地下车库占用建筑容积率的
作者: 天涯    时间: 2007-11-14 22:09
楼上的回答错误,车库不占容积率。
作者: 天涯    时间: 2007-11-14 22:10
架空层,车库,绿化都不占容积率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14 22:48
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在计算建筑容积率时,地下室的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超过的则按比例计算建筑面积。 在城市规划实践中和地方立法上,一般不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入建筑容积率。杭州市《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有类似的规定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14 22:48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171号文件明确规定:①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②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具体登记时。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说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这一规定实质上认定地下车库所享有的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14 22:49
建筑容积率是决定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建设多少建筑面积的建筑物的重要指标,在土地价格日益昂贵的当今社会,建筑容积率对开发商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从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关系上看,建筑容积率是确定单位建筑面积分摊多少土地面积的计算指标,是决定单位建筑面积的成本的重要指标。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14 22:51
人防地下室是一种特殊的公用建筑,是国家从战略的角度设立的,战争时供公众临时避难的场所。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人防办、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文件第二、三、六条规定,人防工程是人防国有资产、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这在法律上确认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权。
作者: kenhuang    时间: 2007-11-22 16:40
学习了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08-3-20 12:07
我觉得应该分开计算,我们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都分开算成本
作者: 少林旋风    时间: 2009-9-4 10:15
介绍的详细,我们可以借鉴,以后遇到同样问题可以解决
作者: lzj1020    时间: 2012-6-30 23:18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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