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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企新规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初看之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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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3-23 18:02
标题:
房企新规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初看之印象
房企新规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初看之印象
对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总体评价:“一场迟来的爱”
在全国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税务干部等各界人士望眼欲穿的期盼下,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终于于2009年3月6日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而地产所得税文件居然在汇算清缴已进入第三个月份的时候方才下发,可见总局“为纳税人服务”理念的实施任重而道远,纳税服务不是简单的多几个笑脸,更不是态度挺好,效率低下,真是“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
机关公文繁琐的流转程序使得31号文件同其他急需明确的所得税问题一样难产,非人之过也,制度使然,奈何!
粗略看来,新31号文件同草稿大体一致,但也略有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体系揉合了原31号文件以及总局一直酝酿出台的《计税成本扣除规则》,分为6章39条,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尤其是计税成本扣除一章的加入,使得地产企业计税成本有章可循,是纳税人重点需要研究的内容。
2、非常巧合的是文件号居然也是“31号文件”,将使得房地产所得税31号文件,更加深入人心,是比较开心和有趣儿的事情。
3、 比较起原31文件,一些规定趋于合理,属于略微松绑性质的文件,因此才说是“一场迟来的爱”。体现在:
(1)降低了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最低标准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企业资金链条的紧张情况。
(2)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预提配套设施成本、物业完善费用、报批报建费用,允许预提合同额10%的开发成本。
(3)取消了原31号文件强制要求企业完工年度成本结算,必须有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要求。
(4)明确企业结转收入和成本在汇算清缴期前即可,有利于企业多取得一些成本、费用票据入账。
4、一些敏感问题仍未明确解决途径,例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缴纳的税款无销售收入配比的问题、外资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期间费用问题等。
5、进一步明确地产企业不允许事前采取核定征收的征收办法,但在2009年税收任务空前紧张的前提下,预计仍将是一纸空文。很多省份,公然违背总局文件大面积对地产企业实施核定征收,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就看总局是否有决心捍卫自己所发文件的尊严,目前尚看不出这种决心。
作者:
帅帅
时间:
2009-3-24 10:08
写的不借,太好了。
作者:
gxlinyu
时间:
2009-3-24 18:56
新通知,比原来进步不少!
作者:
星波
时间:
2009-3-30 13:33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真是一份迟来的爱
作者:
春雨绵绵
时间:
2009-4-1 13:19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捷步
时间:
2009-4-21 09:48
可我们这里还是一如既往的核定,并没有丝毫要降低核定征收率的迹象
作者:
beyondofzm
时间:
2009-4-22 15:40
真是一份迟来的爱!!!
作者:
zl0452
时间:
2009-4-23 18:13
写得不错 谢谢 辛苦哦
作者:
申子辰
时间:
2009-4-27 22:59
感悟非常好 谢谢
作者:
libaoarmy
时间:
2009-4-28 08:09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我们公司也是这样考虑的
作者:
赵立刚
时间:
2009-5-21 11:29
我这里确定的是查账征收
作者:
东华置业
时间:
2009-7-13 10:17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与成功者同行,择善而从,不善而改。
转载请注明出自房地产会计网论坛
http://www.fdckj.com/
,本贴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11459-1-1.html
作者:
朱燕燕
时间:
2009-7-15 13:53
先顶了再看,谢楼主了。
作者:
梦雅
时间:
2009-7-18 18:24
学习学习,楼主辛苦了
作者:
新安客
时间:
2009-7-21 17:36
学习学习,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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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dckj.com/
,本贴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11459-1-1.html
作者:
juventus
时间:
2009-7-25 13:52
看帖顶贴是一种美德啊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7-25 14:10
每天都有新收获。。。。。很好。。。。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与其将时间浪费掉,不如上【房地产会计网】看些专业知识!
作者:
carriezou_cc
时间:
2009-8-29 11:40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有道理,值得一看
值得一看
您复制他人帖子发表,已涉嫌恶意灌水,来自
www.fdckj.com
,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11459-1-1.html
作者:
美丽心琴
时间:
2009-9-10 22:51
再学习一下,太有用了。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9-10 22:52
好东西,要好好的学习了。。。。。。。。。
作者:
zhangyingxia
时间:
2009-9-10 22:57
转载别人贴子要注明是转载。不是楼主写的吧。
作者:
咨询2009
时间:
2009-9-17 14:25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gjxjyp
时间:
2009-9-19 21:50
新的法规要认真学习。
作者:
bavfgu
时间:
2009-9-23 13:46
新法规要认真学习的。
作者:
zhangyingxia
时间:
2009-10-23 14:16
文章是转发的。应该注明,否则还以为是楼主的评论呢?
作者:
张丽917
时间:
2009-11-5 10:42
看看有啥要注意的
作者:
白天不懂夜的黑
时间:
2009-11-26 16:07
迟到的爱哈~~~~~~~~~~~~
作者:
大眼睛
时间:
2009-12-14 16:46
感谢楼主,顶一下
作者:
西府游仔
时间:
2009-12-28 22:22
总结的很好,学习了......
作者:
et19y
时间:
2010-1-25 09:35
继续学习~~~~~~~~~~~~~~~~~~
作者:
malinluky
时间:
2010-1-26 14:16
挺好的,谢谢............
作者:
陌生人
时间:
2010-1-29 17:47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muying
时间:
2010-3-1 14:15
写的不借,太好了。
作者:
anthony123
时间:
2010-3-11 14:34
不错不错,楼住分析的不错
作者:
郁闷的心
时间:
2010-3-12 14:04
楼主辛苦了,谢谢。。。。。
作者:
lg27585
时间:
2010-7-24 15:01
谢谢楼主分享,辛苦了
作者:
绿色家园
时间:
2010-12-15 22:45
标题:
预售阶段咋样缴纳所得税?
国税发[2006]31号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国税发2009 31号文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到底扣还是不是不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新文件咋没提呢?文件不一样呀!
[
本帖最后由 绿色家园 于 2010-12-15 22:47 编辑
]
作者:
李维维
时间:
2010-12-18 22:08
嗯 写的很好嗯
作者:
caisufen8866
时间:
2013-4-15 11:28
还是看不大明白,基础太薄弱,有没原文件啊?谢谢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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