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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3-19 11:03
标题: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为了便于关注房地产行业税收的同仁及时深入学习此文,笔者下面试结合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做简要解读。  

  一、整体框架  
  熟悉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同仁看过国税发[2009]31号文后应该不难发现,国税发[2009]31号文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注:2008年前,该文仅适用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础上进行重编修订、补充后而制定的。国税发[2009]31号文充分吸收、借鉴了国税发[2006]31号文的主要内容,并有机结合了国税发[2001]142号文的重要内容,并根据目前房地产开发行业特殊业务情况,对需要规范的部分内容予以了增删、合并调整。  

  二、重要变化  
  对照国税发[2001]142号、国税发[2006]31号两文,笔者关注到国税发[2009]31号文有以下内容显得较为重要,需引起各位同仁予以关注。  
  (一)“核定征收”需慎用  
  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据悉,目前仍有部分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对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其成立时就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再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看来,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此种行为划上了“休止符”。  
  (二)计税毛利率“重生”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八条对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规定了最低幅度,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相比,项目计税毛利率分别下降了5个百分点(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2008年4月11日发布)规定相比又另有明显不同。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企业在(除经济适用房等外)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交企业所得税,且预计利润率分别高于国税发[2006]31号中相同项目的计税毛利率5个百分点。  
  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不仅预缴方法改变了,且预缴率也下降了。这应该是“双重政策利好”吧!  
  (三)委“外”销售 佣金标准统一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这与原适用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扣除标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从此内资、外资房地产企业委“外”销售时,佣金的扣除限额统一为委托销售收入的10%。  
  (四)自用产品折旧扣除有限制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转为自用的开发产品,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这与《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相比区别明显,但对企业的最终影响不大。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的“固定资产”销售了,既然不允许扣除折旧,但是“固定资产”的计税余值应该是未扣除折旧后的原值了。  
  (五)明确了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这是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新规定,即企业在确定成本对象时要遵循: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这是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尽管看似没有实质内容。  
  (六)确定了成本分配方法  
  国税发[2009]31号文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具体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此外,国税发[2009]31号文还明确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熟悉成本核算的同仁多数知道,不同的成本分配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可能会相差悬殊,如何选择科学、合理、有效的成本分配方法,是业内人士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七)直面“预提费用”  
  多少年以来,“预提费用”不论是对房地产企业工作的同仁而言,还是对从事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稽查的人士而言,都是一个难以解开的“结”,是个“言之不尽、挥之不去”的“老大难”问题,也是税收征纳双方分岐严重的地方。  
  为此,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二条予以了明确:其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其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除此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笔者认为,尽管按规定可以预提的费用范围非常小,但这毕竟是国税发[2009]31号文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体现了总局“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理念,实乃可喜可贺之事。  
  (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众所周知,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原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一般都已经按当时的规定(以预售收入与预计利润率之积并入当期利润总额)预交过所得税了,若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八条规定,其在2008年是需要按相应的计税毛利率,重新计算其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了。哪么原来已经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交的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有等总局日后发文明确。  

  三、不容忽视的最后条款。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九条规定: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如前文所述,若企业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已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方法及预计利润率预缴了2008年度的税款,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务必要按《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的方法及要求,计算预售收入应税的预计毛利额,再合并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结束语  
  国税发[2009]31号文虽然是姗姗来迟,但终归没有错过“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好时节,这对于从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纳的双方而言应该都是个“好消息”。只不过在实务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该文与原来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发生重要变化的部分,更是值得重视。(作者: 雷文汉)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3-19 11:04
论坛雷文汉版主的大作,大家学习一下

原文载于广西地税局官方网站
作者: 嘻嘻公主    时间: 2009-3-19 11:30
好贴,顶一下。
作者: huang7890    时间: 2009-3-19 12:08
很及时,很认真,谢谢
作者: 会计学习人    时间: 2009-3-19 13:47
顶上去!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3-22 16:30
很及时,很认真,谢谢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1364
作者: 清波海月    时间: 2009-3-24 15:53
认真学习!
作者: gxlinyu    时间: 2009-3-24 18:57
顶到天上去!!!!!
作者: 石晓辉    时间: 2009-3-26 15:30
学习下,顶~~~~~~
作者: 绚丽多彩    时间: 2009-3-29 09:28
谢谢!需要多学习!
作者: 连川    时间: 2009-3-30 11:16
受教了,谢谢。
作者: 星波    时间: 2009-3-30 13:3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多些知识学习
作者: 匪兵乙    时间: 2009-4-4 21:54
好好地给我顶顶顶顶上去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9-4-10 12:09
新的内容是要好好看看
作者: 小可    时间: 2009-4-18 08:23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很及时,很认真,谢谢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1364
作者: 荟如    时间: 2009-4-18 09:25
认真学习一下,谢谢!!!
作者: 水晶蓝梅    时间: 2009-4-18 15:00
楼主辛苦!谢谢啦!
作者: beyondofzm    时间: 2009-4-22 15:44
学习后还是要顶一顶的
作者: zl0452    时间: 2009-4-23 18:11
好文章! 谢谢!
作者: 申子辰    时间: 2009-4-27 22:57
很及时,很认真,谢谢
作者: 赵立刚    时间: 2009-5-21 11:25
成本分配方法可以考虑进行税务筹划方面的设计
作者: 太阳鱼    时间: 2009-5-21 16:31
顶顶顶顶顶顶顶!!!!
作者: 春风杨柳    时间: 2009-6-1 09:00
学习了,顶!
作者: zlr1234    时间: 2009-6-15 16:07
认真学习了,谢谢!!!
作者: 夏威夷海风    时间: 2009-6-16 11:57
谢谢共享
作者: 狂奔的蜗牛    时间: 2009-7-12 17:24
学习中!!谢谢了
作者: 东华置业    时间: 2009-7-13 10:14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与成功者同行,择善而从,不善而改。
转载请注明出自房地产会计网论坛 http://www.fdckj.com/,本贴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11364-1-1.html
作者: 朱燕燕    时间: 2009-7-14 17:00
好文章一定要顶的!!
作者: 梦雅    时间: 2009-7-18 18:23
顶一下
作者: 新安客    时间: 2009-7-21 16:46
谢谢!需要多学习!
转载请注明出自房地产会计网论坛 http://www.fdckj.com/,本贴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11364-1-1.html
作者: 天使之眼    时间: 2009-7-27 09:0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好东西,要求置顶,不要删
作者: 黑帮会计    时间: 2009-8-17 11:23
看了,学习学习。点点滴滴点点滴滴。
作者: 韦光    时间: 2009-9-5 19:03
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不仅预缴方法改变了,且预缴率也下降了。这应该是“双重政策利好”吧!
为什么这么说,不是还按预计毛利率*预收帐款=预计利润额*税率=预缴所得税吗
作者: 韦光    时间: 2009-9-5 19:03
请高手指点`?我是房会新人, ~~
作者: 咨询2009    时间: 2009-9-17 14:07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gjxjyp    时间: 2009-9-19 21:48
新的法规要认真学习。
作者: wuwuwuwu    时间: 2009-10-5 09:08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teresazxf    时间: 2009-10-12 11:02
好贴,顶一下。
作者: teresazxf    时间: 2009-10-12 11:03
值得学习,希望有新帖看
作者: 走在路上    时间: 2009-10-16 09:42
新人学习中,谢谢
作者: 老虎妈    时间: 2009-10-17 21:17
好贴,很及时。需要多学习!
作者: esoft2000    时间: 2009-10-27 14:54
好文章,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海儿    时间: 2009-11-9 20:37
需要多了解些相关知识
作者: 海儿    时间: 2009-11-9 20:38
我被扣得分不知道啥时候回来
作者: TINA618    时间: 2009-11-25 16:01
大力支持,非常感谢,
作者: 白天不懂夜的黑    时间: 2009-11-26 16:05
学习了~~~~~~~~~~~~~
作者: 大奎    时间: 2009-11-27 10:41
认真学习一下!辛苦了!
作者: 谢珍珠    时间: 2009-11-28 15:20
谢谢分享……………………………………………………
作者: lxhlzx    时间: 2009-11-29 13:20
看过了!!!!!1
作者: zj090314    时间: 2009-12-9 14:37
各有各的见解,仔细学习
作者: 大眼睛    时间: 2009-12-14 15:20
学习学习,谢谢楼主,
作者: 西府游仔    时间: 2009-12-28 22:18
很及时,学习了谢谢.......
作者: vivian    时间: 2010-1-11 14:03
标题: 学习
好东西,很详细,谢谢楼主分享了。
作者: et19y    时间: 2010-1-25 09:36
学习一下顶上去~~~~~~`
作者: 好运晶灵    时间: 2010-1-30 17:20
好学习学习
作者: muying    时间: 2010-3-1 14:14
谢谢!需要多学习!
作者: xieko5188    时间: 2010-3-5 17:21
学习学习,谢谢楼主,  

作者: anthony123    时间: 2010-3-11 14:34
好文件啊,我需要,楼主支持
作者: 郁闷的心    时间: 2010-3-12 14:02
顶起,好贴,谢谢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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