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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介机构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广告宣传费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3 13:10
标题: 中介机构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广告宣传费列支
问:中介机构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广告宣传费列支是否与一般企业的比例一样?会务费支出是否有限额?

答:根据浙地税二[2000]177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性,对中介、咨询、代理服务企业的手续费收入,可暂按不超过上述收入(收益)的2%比例内,税前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即: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9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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