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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收定金的处理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打工的孩子    时间: 2009-2-13 13:36
标题: 预收定金的处理问题
房地产企业为了促销,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同时也未动工建房),预收了有购房意向人的定金,按合同法和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这不是销售收入,也不符合预售房的规定(要求在取得预售证后才可确认,并且此项款额不能挪作他用。)我放在其他应付款反应,但税务局讲是收入,要求交税,很不明白。如果要交税,那么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作者: 保丰房地产    时间: 2009-2-13 14:42
我公司也是这样的问题,不过税务没来查。不知是入“预收帐款”还是、、、、
作者: qinyongjin    时间: 2009-2-13 14:51
我们也是做其他应付款呀,不过我们是已经取得了预售证了,但是不知道这样对不对,等到收到客户首付款才把它转入预收帐款
作者: lxb    时间: 2009-2-13 16:03
不管入那个科目,预缴了税就没问题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19 15:31
不应缴纳的
作者: 小飞鱼    时间: 2009-3-19 16:38
预收客户的诚意金,定金,现在好像是不允许的,我们新起了一个名字叫入会基金,放到其他应付款中,这时是不用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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