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有清凉 发表于 2008-8-21 20:49:05

【50号专题】支付给个人的采光(日照)补偿费如何账务处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建筑物高度而影响邻居采光,工程一度受到干扰,后经所在地街道办中间协调,公司和对方达成补偿协议(街道办作为协调方出现在协议上)并给予了经济补偿,由于对方是个人,只能出具收款收据(由我方将款转给街道办,街道办再付给个人,这个过程中无任何正规收付款凭据,只有收据),对此补偿款不知可否直接进入开发成本,如果不能,又该怎样处理?请朋友们给予帮助。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8-8-21 21:55:09

采光权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日照赔偿
应该可以比照拆迁赔偿款的操作方式

入账依据为补偿协议、受偿人的收条或房产公司的自制的签收表,如果能附上政府部门(如街道、村委会)的调解会议记录或证明则更好

小精灵 发表于 2008-8-21 23:38:08

你让街道办主任代表街道的居民到法院起诉你,起诉你不走法院的判决程序,就是由法院书面调解,把大家召集到一起,以法院的身份,出一个书面调解书,然后再支付这些企业的挡光费。为什么这么处理呢?这么处理以后你就取得了第三方的证据,税务机关再检查的时候,他就觉得这个挡光费是经过法院审理,通过法院书面调解的方式达成的,这个问题的真实性就得到了印证。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证据链,就是你和你侵权的一方,双方达成的协议的话,税务机关在采信的时候,他有一定的压力,他往往不太相信你们双方达成的单方的协议。如果有法院的证据,实际上我们的税收风险就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不管谁来查帐,纳税人都可以提供第三方的证据。
并且按照我们国家《所得税法》的规定,付出挡光费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春雷有雨 发表于 2008-8-31 14:36:43

银河飞雪说的很明白了,没必要惊动法院,小题大作。

天涯明月刀 发表于 2008-9-21 15:00:33

原帖由 小精灵 于 2008-8-21 23:38 发表 http://www.fdckj.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你让街道办主任代表街道的居民到法院起诉你,起诉你不走法院的判决程序,就是由法院书面调解,把大家召集到一起,以法院的身份,出一个书面调解书,然后再支付这些企业的挡光费。为什么这么处理呢?这么处理以后你就 ... 李记有老师的讲课中提到过

夏有清凉 发表于 2008-9-23 11:32:48

经向当地国税局咨询,我方可以收据及有第三方(街道办事处)参与形成的协议书为依据列入拆迁补偿费。
谢谢各位朋友的关注!:handshake

严肃 发表于 2008-9-23 15:34:13

回复1号

本人认为所支付的挡光费是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因为它属补偿款,是以同样的付出而换来的收入,等价交换,它本身并没产生所得。

sophyan 发表于 2009-6-4 09:08:36

这样实际发生的应该可以扣除

游斌国 发表于 2012-8-20 17:20:45

学习,谢谢

昏昏昭昭 发表于 2012-8-28 21:59:53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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