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号专题】土地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讨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设完的公租房无偿提供给政府,是否需要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设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无偿提供给政府。
公租房建设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优惠政策
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设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无偿提供给政府,这种情形,有一种观点是将建安成本视为地价款的一部分,若是这么处理,是否可以不用交营业税?
还有一种观点是当作公共配套设施,若是公配,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与营业税的事,但问题是,视为公配的观点能否说服税务机关?
我的理解,公配应该是与本开发项目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小区正常运转或能提高小区居民生产品质所必须的设施,显然公租房不符合此条件
此问题是本人在实操中碰到的,感谢银河大哥发上来和大家讨论,欢迎各位高手畅谈自己的观点,在此不胜感激 公租房,的确是新事务。公租房建设与收回一般分两种,一种是政府成本价回购,一种是政府无偿征收。从第一种看,如政府成本价回购,税务局估计不能说房产公司应视同销售的价格没按市价来算,不公允。如第一种税收上行的通的话,第二种,税收上也说的过去,是政府征用的,又不是我要卖。所以我倾向于不交营业税。
还有对公租房一事不明的是:公租房是否属于可售房源,估计不属于。公租房相当于土地使用人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这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就规定了,这不交税吧。呵呵。
我想听听别人的意见。 这个问题我研究了土地出让合同,我和税务稽查多次就这个问题讨论过。因为辽宁要配建2%的保障性住房并无偿归政府所有,问题是土地确实是开发商的,但是房屋属于不可售。
我倾向于按公共配套,但是目前税务都倾向于按公允来算营业税 学习了 学习了 期待更多高手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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