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号专题】讨论:非股权形式的合作开发建房分利润问题
网友提问: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资金在往来科目体现)在项目结算完毕后进行净利润分配,合作方分配回来的的利润,税务局如何认定?是应分回的净利润呢还是资金的利息收入呢?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合作开发建房项目结算后分配利润方式的,税务局认定应依据合作建房协议处理,是先税后分的,作为居民企业投资收益处理,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建议附上合作建房协议作为分配税后利润的证明或说明,以防止税局以资金占用费的方式征税。仅供参考。 如果分回的是净利润,则是合作方的净收益,分回的是资金的利息收入的话,一是要缴印花税,二还要缴所得税。这就要看怎么分了
sdmcljg 发表于 2013-3-12 21: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合作开发建房项目结算后分配利润方式的,税务局认定应依据合作建房协议处理,是先税后分的,作为居民企业投 ...
合作建房模式是合作开发后按照比例分配房屋还是分税收利润是焦点问题。无论如何具有开发资质的一方负有较大的责任与义务,在签约时注意合理规避。 学习学习!!!!!!! 我业看看 挺好的
我是渔人 发表于 2013-12-25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挺好的
学习了 对的,重点就是在签约上,合同中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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