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19-7-30 09:28:46

投资合同背后隐藏的房地产风险浅析



近日有客户咨询,其企业吸引了投资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自投资年度起每年按照8%向其分配利润。
财务负责人困惑的是,目前企业尚未交房,账面没有利润。该如何处理?
针对该业务,我需要提醒两个风险。
一、利润分配的处理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先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剩余的利润方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分配。否则,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预分配利润的处理
如果公司真的预先进行了利润分配,只能按照借款处理,即项目公司借款给股东方,如果双方未登记为企业集团且未签订无偿借款协议,则项目公司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文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项目公司和股东方税负吕一致、企业所得税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曾经参与北京丰台区青龙湖旁某知名特色小镇的税务咨询工作。因为企业前期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有瑕疵,被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6月2日专门出台了税总函300号文件,认定其业务不是投资,而是属于借款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了营业税。
https://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730/4ca98208536943fcaeff1e1bf887aab2.jpeg因此,企业应该充分识别合同风险,在合同条款审核时,应该邀请税务团队加入,充分参考其意见。
三、重视资金链
目前部分城市客户持币观望,销售陷于胶着状态。今天偶尔看到新闻《邯郸房企“破产潮”:亚太地产宣告破产,破产企业总数已达9家》,内容大致为,近期,邯郸市已有9家本地房地产公司破产,还有多家房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正在等待有关单位审核同意破产重整。曾经借“京津冀一体化”和“雄安新区”等概念火爆一时的河北省邯郸楼市,如今风光不再。
作者看完报道颇为感慨,之前曾在该地为三家房企提供税务咨询,对当地房企有些了解。有些在当地曾叱咤风云的企业如今被列入了破产重整名单如下,
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730/fe7c7ee3bf8a44ec92e8a7e889b4ada9.png需要说明的是,资金链很重要,但是引入财务投资人时需要加以识别、切勿饮鸩止渴。
资本大多都是嗜血的,资本市场没有雷锋,企业看中的是它的钱,但是它可能要的企业的命。
最后,当前税务成本已经和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并列成本三大成本之一,房地产企业陷于开源困境时,应合法降低开发成本和税务成本。

【政策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投资合同背后隐藏的房地产风险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