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 发表于 2009-7-21 06:28:45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

  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 **** Hidden Message *****

qq1998 发表于 2009-7-21 08:03:54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同城51 发表于 2009-7-21 08:09:34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雁过无痕 发表于 2009-7-21 08:50:38

学习学习啊,如果是自己公司的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吧

老年使者 发表于 2009-7-21 08:58:23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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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甘落后 发表于 2009-7-21 09:02:45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喻俊 发表于 2009-7-21 09:23:19

看一看新规定

何冬梅 发表于 2009-7-21 09:26:07

回复

学习一下:handshake

依猫 发表于 2009-7-21 09:31:21

原来的政策5%是针对个人的上限,现在是针对所有的单位,我的理解不知对不对?

刘全 发表于 2009-7-21 09:40:58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这个文件我从来没看过!:P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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