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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是具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双重资质的企业。最近,A公司盖了一层楼房,与买方签订了地基和一层楼房的销售合同。A公司按规定缴纳了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建筑安装营业税。在未办理产权转移前,买方要求加盖三层,A公司按买方要求盖好后交付使用,并缴纳了建筑安装营业税及加盖三层部分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该公司这项建房业务是否能实施税收筹划?
答案是肯定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哪一方拥有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是判断代建房屋行为的关键因素。就上例而言,A公司按买方要求加盖两层时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仍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所以A公司加盖楼房并交付使用的行为,不属代建房屋行为,而是房屋自建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即要按建筑安装营业税又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当然,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拿出几套计算方案来认真斟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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