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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建筑企业差额纳税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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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4-7-25 16:46: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筑企业差额纳税问题


    问题:


    本公司属于建筑安装类企业,可以扣除分包后差额征税,2024年第1季度共开出百分之3税率销售专票不含税金额635468.46元,票面税额19064.05。扣除分包27万后,本企业第1季度实际缴纳增值税11199.98元,与票面税额相差7864.07元,假设27万分包发票有按百分之3征税那不存在问题,但如果27万分包发票享受免征或者按百分之1征税,这样对于我公司有没有什么涉税风险?还是说,我公司按政策正常差额申报,不管分包发票是否有缴纳增值税、缴纳多少增值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除外)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除外)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除外)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具体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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