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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0-12-4 20:59
标题: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我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2004年成立时,我公司与所属开发区管委会及下属相关部门签署了购买土地及返还部分土地款的协议。根据协议,我公司于2004年9月份共计支付包括契税在內的全部土地款,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2004年12月份,我公司收到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的返还款,开始冲减了“在建工程”余额,后来在为我公司审计的事务所的强烈建议下,调至“资本公积”科目。2006年末,税务局提出我公司的此项款项要缴税,我公司于年底按返还款的30%计提了企业所得税,调减了“资本公积”科目,并于2007年2月份实际缴纳了该笔税金(税款有上百万元)。
    现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 408号)的规定,我公司的土地返还款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府补助款。因此,我公司已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退还此笔已缴税款。但是,税务部门认为该文件是在2007年4月5日发布的,我公司的业务发生在该文件公布之前,因此不适用该文件。我认为该文件明确提到类似情况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而且《税收征管法》规定有三年追溯期,所以我公司应符合该文件要求。税务部门则指出开发区很多企业情况都不同,文件并没有逐一作出规定,  因此,他们要讨论后再报上级税务部门审批,让我们等待。请问:  (1)我公司的这笔税款到底应不应该缴?  (2)现在提出的这个退税申请依据充分吗?(3)税务局是否应该给我公司退税?(4)我们申请退税有何法律依据?
解答精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408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或者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由于政府返还该土地款时,明确了是土地返还款,因此当时就不应记人“资本公积”。企业取得的土地,应按实际成本(出让价—返还款)人账。冲减“在建工程”后,减少将来的折旧,实际上这笔返还款,是分若干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该笔政府补助记人“递延收益”科目,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分期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虽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但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没有差异,无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1 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政府补助应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政府补助会计上应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应分期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除可以享受免税的政府补助外,其他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408号)还规定:  “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申请退还。
作者: 飞吧    时间: 2010-12-12 17:02
好久没来了,以前的号码不记的密码了,只有从新注册。学习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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