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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手机话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5-11 08:12
标题: 手机话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从国家的规定来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对于纳税人来说,就不要在网络或者其他渠道看到外省市的标准后急于参照执行,而应详细查阅本省国税、地税机关制订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
    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
  (一)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在不超过在册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0元以内(含5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71)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如发放现金的,应计入工资总额;如凭票报销的,则根据发票据实扣除。
二、通讯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比如在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作者: shasha    时间: 2008-5-11 11:58
很好,谢谢,我也想了解这方面的,各有各的说法,不知如何的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8-5-12 08:14
看看学学
作者: 阿费    时间: 2008-5-13 21:16
学习下,支持楼主.向大家及进拱好的资料.
作者: 子宇    时间: 2008-5-14 12:11
呵呵,银河版版总结得真好,学习税法就得有这么系统。
作者: 子宇    时间: 2008-5-14 12:14
我再补充广西的,这里还有一条: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和公务交通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www.GX.xinhuanet.com   2007年08月23日 10:47:41  来源:广西地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
凡是属于行政单位和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均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桂办发[1998]52号)规定的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以桂办发[1998]52号规定标准的最高额度(360元)为限额,属于实报实销的,在限额内据实免税;属于包干使用的,不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由于我区没有制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7749    时间: 2008-6-14 13:19
很好,谢谢
作者: skitter    时间: 2008-6-16 15:48
xue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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