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
(一)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在不超过在册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0元以内(含5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71)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如发放现金的,应计入工资总额;如凭票报销的,则根据发票据实扣除。
二、通讯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比如在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