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2-12-4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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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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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于地税部门征收,改变了此前各地或由财政或由地税征收的分裂局面,实现了税收征收的一统山河局面。
二、土地使用权转移征收契税,房屋使用权转移不征收契税,其实很简单,我国土地是国有或集体所有,不是能够买卖的,因此转移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而房屋的产权是可以转移的,而使用权转移却不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因此国税函(1999)4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三、抵押贷款买房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国税函(1999)6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实际上现在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契税往往拖后缴纳,即开发商直到将预收款凭据转为销售发票时,购房人凭此发票办理产权转移时交纳契税。而让人奇怪的是契税征收机关也认同此一方式,笔者想来也是图个方便罢了,却使国家税款被滞纳了。
四、问:某街道办事处征用辖区所属一土地,与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商品房,商品房建毕,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转移给辖区征地居民充抵征地款,辖区居民是否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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