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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辽宁省红线外建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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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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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1-4-21 15:02:48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内,占地面积60平方公里。
    自成立以来,南沙自贸区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不少新业态因为涉税业务复杂而难以直接准确适用税收政策,使得投资者面临不确定的税收风险。
    区内A企业以BOT模式竞标某项目,政府要求中标企业必须在竞拍地块外配建其他基础设施,并负责该设施的运营。A企业遇到涉税难题——竞拍地块外配建基础设施的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前扣除?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A企业提出事先裁定申请后,南沙区税务局详细研究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上位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最终作出了允许税前扣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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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1-4-23 11:11:03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不可以扣除,但是如果能提供足够证明与土地相关,则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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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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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1-4-23 11:30:18 |显示全部楼层

    鄂地税发[2013]44号
    七、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桂地税发[2008]44号
    五、关于当地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否扣除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建设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凡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各类设施投资,可据实扣除;与开发项目立项无关的,则不予扣除。
    穗地税函[2014]175号
    三、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苏地税规[2012]1号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
    (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
    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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