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
发文文号: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
发文部门: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时间: | 2013-10-14 |
实施时间: | 2013-10-14 |
失效时间: | 2018-10-13 |
法规类型: | 房产税 |
所属行业: | |
所属区域: | |
发文内容: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缴纳房产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自用的应按房屋原值、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出租客房及其他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宾馆、饭店、酒店、公寓、写字楼、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单位出租客房或写字间等房产的,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租金确定问题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