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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期间费用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lyd1975    时间: 2010-10-21 14:39
标题: 关于期间费用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这个以内实际清算中是怎么做的呢?
    比如说某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规模很大,总收入达到20亿元,土地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总支出达到10亿元,但因为规模效应,期间费用支出并不大,实际发生了4000万元,按照条例规定,不能提供规范的利息证明,应该在1亿元以内扣除期间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那这里是按1亿元还是4000万元扣除呢?
作者: 明小明    时间: 2010-10-25 09:10
应该按3亿扣除,其中20%期间费用,10%利息费用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10-25 15:16
我也来学习!!!!!!!!!!!!!!!!!!!!!!!!!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0-10-26 09:44
我也来学习!!!!!!!!!!!!!!!!!!!!!!!!!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0-10-27 11:15
看地方规定 大连规定实际少的 按实际扣除 按大连的理解就是4000
作者: 百炼成钢    时间: 2012-5-25 20:06
看看先.................
作者: 阿土伯1982    时间: 2012-5-27 18:01
税总的指导是按照10%计算扣除,即10亿*10%=1亿。但各地在制定细则的时候不一样,青岛好像就有细则明确按照1亿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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