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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企业借款暂时转到关系企业,这期间借款利息可以进开发成本?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4-25 15:1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2-10 12:02: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房地产企业大笔借款暂时转到关系企业,这期间借款利息可以进开发成本吗?税务和审计检查时,是否会认定企业开发项目实际不需要这么多借款,从而不允许进开发成本?年底前转回是否就可以了呢?急!急!急!谢谢大家!

    可能是我表述的不清楚,情况是这样的:
    房地产企业A,向外借债8000万开发商住项目,现今年6月把其中6000万暂时转到关系企业B公司,AB间未针对这6000万支付利息.A公司一直按期对8000万计提利息并记入开发成本,现担心税务和审计检查时,是否会认定企业开发项目实际不需要这么多借款,从而不允许6-12月的6000万的利息进开发成本?年底前转回是否就可以了呢?

    [ 本帖最后由 lu0227 于 2009-12-10 12: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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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6#
    发表于 2009-12-10 15:57:58 |只看该作者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做纳税调整。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1-10-18 11:49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09-12-10 14:14:45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上房地产企业都会遇到关联方借款的情况。债权投资和权益投资2:1,我才学习了。
    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4-25 15:1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09-12-10 12:54:0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谢谢站长!
    "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2:1的比例",很重要的政策,今后一定注意!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9-12-10 12:32:25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2008-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12-10 12:32:14 |只看该作者
    税务机关有权对你公司发生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进行调整

    如果是为项目开发所真实需要支出的利。是可以资本化的,不过既然是关联企业,不要超过同期贷款利率,也要注意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2:1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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