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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投资时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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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湖春天
时间:
2009-12-2 14:41
标题:
收回投资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收回投资时,处置分支机构的财产和处置于公司的股份,面临的税收会不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1.
收回投资时处置财产的收益由哪国征税。转让分支机构财产收益先由东道国征税,同时居住国也把收益并入总公司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但允许限额抵免,所以其税负总是大于或等于居住国的税负。转让股权的收益,在有些情况下,如控股未达到标准或协定未明确规定而东道国采用销售地标准时,东道国不征税,仅由居住国征税,此时税负就为居住国的税负。所以从这方面来看,设立子公司更有利。
2.
东道国对转让财产的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有些国家的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一样纳税.但有些国家对资本利得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其中对待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和对待出售常设机构财产的资本利得也有差别,此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收回投资时的实际税负就会不同。
3.
转让股权和出售常设机构所需要缴纳的其他税可能不同。转让股权可能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出售常设机构面临的主要是印花税、不动产移转税,进行筹划时应考虑其在东道国面临哪些税种,负担为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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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西湖春天 于 2009-12-3 14: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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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10-2-24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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