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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8-26 11:52: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司的工作流程主要是这样:
客户把房子交给我们装修,跟我司签定合同。假如这笔合同总金额是5万的话,客人是按工程进度分三次来付的(即3.25万,1.5万,0.25万).应该怎么记?
我司把工程包给工长来做,按合同的65%(3.25)来包.应该怎么记?这笔包工额也是在客人付了合同款之后,付给工长.其中在工程完工后,扣包工额的5%(1625元)作为质保金应该怎么记?,两年后返还.三次拨的工程款分别为(9750元,9750元,11375元)应该怎么记?
工长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用材料,材料是我司买的.假如用了基材5000吧,由我司先赊账,应该怎么记?然后在月末给供应商结账.应该怎么记?在工程完工后,从应该拨给工长的工程款里直接扣除.(如,前期工程开工,客人付了3.25万给我司,应拨给工长9750元进行施工,但是我司为工长买材料花去了5000,前期完工后,我司支给工长9750-5000即4750元应该怎么记?).还有一种特殊性就是: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客人要加主材,比如橱柜什么的.应该怎么记?这是合同里没有的,后来再补加,我们也是同样再包给工长去做.这时花的钱应该怎么记呢?并且这些主材,也是我们先赊的,主材供应商是通过我们向客人报价,计算客人增加的这个橱柜是多少钱.实际上会给我司折扣,这时与客人结账时应该怎么记?与供应商结账时应该怎么记?与工长包工时,怎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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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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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8-26 21:15:48 |只看该作者
你不是财务人员 讨论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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