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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挂靠施工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9-1-7 15:40
标题: 挂靠施工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在对建筑施工企
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挂靠在建筑开发公司下属的施工企业,只由建筑
开发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而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税函
【1998】676号)的批复中规定: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但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的
3个条件,也应认定为纳税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挂靠在建筑公司
下的施工企业除应缴纳营业税外,无论是否设有独立账户、是否有公
章、财务章,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承包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视同偷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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