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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2号专题】国税发[2006]31号文修订征求意见稿 [打印本页]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8-12-21 12:23
标题: 【92号专题】国税发[2006]31号文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企业的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收取、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该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①经济适用房、②限价房和③危改房的,其计税毛利[U1] ;不得低于3%[U2] ,其他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U3]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U4]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U5]


第八条 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帐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洗衣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予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报效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九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U6] ①捐赠、②赞助、③职工福利、④奖励、⑤对外投资、⑥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⑦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①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②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③已销开发产品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U7]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①会所、②物业管理场所、③电站、④热力站、⑤水厂、⑥文体场馆、⑦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①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②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①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②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③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预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U8]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同意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借出方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U9]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后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未超过12个月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U10]

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者。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有能够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U11] ,并报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卖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只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U12] 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U13]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当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如下(略)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二)土地开发同时连接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三)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四)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线成本法[U14] 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其他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在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资产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或减除应受到的补价款。


2.换取得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迎合搜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U15] ,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后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是其实际地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某一时日作为计税成本的结算时点,不得滞后[U16] 。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和房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U17] ;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为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U18]


第三十七条 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单位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核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核以后应分出的)和购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且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8-12-21 12:24
标题: 上文中注明U的部分为与原文的区别,回复后可见
[U1]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8-12-21 12:26
31号文确实该修订了
作者: 同同    时间: 2008-12-21 13:04
郁闷,明天打不开,今天却要回复。
作者: eric199    时间: 2008-12-21 13:06
郁闷,明天打不开,今天却要回复。
作者: zfeng517    时间: 2008-12-21 13:18
标题: 学习中
学习中学习中
作者: 365687450    时间: 2008-12-21 13:21
标题: 同志还要努力
加油同志还要努力
作者: 创业中心    时间: 2008-12-21 13:38
先看看有那些重大变动
作者: th0321    时间: 2008-12-21 14:03
看看变动的地方在哪里
作者: lxb    时间: 2008-12-21 14:39
谢谢楼主
作者: 大花猫    时间: 2008-12-21 16:06
我看我回复!是应该的.!
作者: 华兴房产    时间: 2008-12-21 16:09
正在学习、学习,太长了得花些时日
作者: 大鲨鱼    时间: 2008-12-21 17:12
已经实施了吗?要等转发才能实施的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8-12-21 17:24
很多人都在说要改要改的!谢谢!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8-12-21 18:57
看看,有用不??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8-12-21 18:58
我不是灌水,电脑反应慢2,连续点了两次鼠标,不好意思
作者: 贝壳    时间: 2008-12-21 19:23
标题: 折旧
转为自用到底怎么计提折旧啊?12月之内不允许提折旧?那从13个月开始按几年计提折旧啊?19年?20年?
作者: 益龙    时间: 2008-12-21 21:01
我怎么在其他网站没有搜索到这个内容呢
作者: 帝企鹅    时间: 2008-12-21 21:42
来看一看,有什么变化,
作者: 益龙    时间: 2008-12-21 22:01
看完全文了,总的来说对房地产公司来说是更有利了.但是,为什么税务总局网站或者专业网站及一般网站都只字未提呢,难道还没有对外公布?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8-12-21 22:12
这是内部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公布实施,但估计日后的正式稿不会有太大变化,大家可以提前学习一下!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2-22 08:59
ahui98的猜测有点道理,应该是国税总局内部尚未成文的资料

不过修改应该是必然的,大家拭目以待!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8-12-22 09:12
从2009.01.01.执行.怎么没有听到税务说
作者: 黄肠题凑    时间: 2008-12-22 09:26
好,很多东西都得改改了啊!谢谢楼主!
作者: 若水    时间: 2008-12-22 09:26
谢谢大家
作者: 啸啸    时间: 2008-12-22 09:30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作者: 感动蜗牛    时间: 2008-12-22 09:34
看看什么内容!
作者: 怡怡众心    时间: 2008-12-22 09:35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请问楼主区别在什么地方呢
作者: 星波    时间: 2008-12-22 09:35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感谢楼主的奉献
作者: 凤宇    时间: 2008-12-22 09:36
谢谢,希望正式的出来能够及时看到。
作者: 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2-22 11:25
感谢楼主的奉献!!!!!
作者: 加菲的妈妈    时间: 2008-12-22 12:20
学习学习再学习
作者: soullion    时间: 2008-12-22 12:35
look look...
作者: 李晋华    时间: 2008-12-22 12:38
谢谢楼主
作者: 鱼加熊    时间: 2008-12-22 12:43
先回复看看再说       
作者: 浮槎山    时间: 2008-12-22 14:56
楼主你辛苦了。这是不是已修定过的??????
作者: 会计学习人    时间: 2008-12-22 21:23
能否实施?期待中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8-12-22 21:44
按新修订的31号文件,对未取得发票可按预算的10%计提,请问:取得发票的时间是否有时间限制。如:汇算清缴前(5.31)取得发票都认可。
作者: 陈新凤    时间: 2008-12-23 10:36
谢谢,请多关照
作者: 自由行    时间: 2008-12-23 11:25
好啊,此文已经公开发文了嘛!
作者: 苞米    时间: 2008-12-23 11:35
好贴,一起学习
作者: 白岳    时间: 2008-12-23 14:23
谢谢了,楼主辛苦了,要不断认真学习哟
作者: jsssc    时间: 2008-12-24 10:28
看看,学习一下
作者: 凭海林风    时间: 2008-12-24 21:51
好好学习,看看有哪些改动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8-12-25 09:05
楼主辛苦了,谢谢您的无私奉献!
作者: 九门刀客    时间: 2008-12-25 09:22
标题: 学习一下
感谢楼主,支持中,,,
作者: 阿新    时间: 2008-12-25 11:42
正需要。不过怎么少了十五、十六条?
作者: 执迷不悔    时间: 2008-12-25 13:56
标题: 回复 10# 的帖子
先看看有那些重大变动
作者: zyj668    时间: 2008-12-25 17:18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好,谢谢辛劳
作者: 院田白水居士    时间: 2008-12-25 22:49
先看看有那些重大变动

作者: 惠州-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2-26 08:18
是吗?那可要看看了.
作者: 刘云为    时间: 2008-12-26 10:21
真好,顶以下,继续努力,希望做的更好
作者: 梁小诗    时间: 2008-12-27 09:23
我要打印下来,好好看看.
作者: yangxiuq    时间: 2008-12-27 10:58
谢谢楼主,先看看有那些不同?
作者: 阿费    时间: 2008-12-27 17:11
是不是真的,没有在其它方面听说这个事
作者: 空山风雨后    时间: 2008-12-27 20:59
学习学习,看看不同之处。
作者: CC18    时间: 2008-12-28 08:41
这段贴字有意思,顶一下,
作者: binbingoo    时间: 2008-12-28 17:17
楼主你辛苦了。这是不是已修定过的??????
作者: 会计sj    时间: 2008-12-28 22:31
学习学习,补充点知识
作者: 啊广    时间: 2008-12-30 02:12
具体是那号文啊?92号?
作者: 啊广    时间: 2008-12-30 02:20
已经实施了吗??????????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08-12-31 10:35
唉,做房地产的会计最郁闷啦,上个政策还没学明白,又有变化啦
作者: 芳菲    时间: 2009-1-3 15:59
不知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如何过渡
作者: 涛震    时间: 2009-1-3 17:38
该修改一下了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09-1-3 22:24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桔梗    时间: 2009-1-4 15:00
要学习学习楼主……
作者: 绚丽多彩    时间: 2009-1-4 15:57
多看看才知道差异
作者: gaodeqiong    时间: 2009-1-6 10:17
kankan!!!!!!!!!!!!!!!!!!!!!!!!!!!!!!!!!!!!!!!!!!!!!!!!!!!
作者: yuyuminmin    时间: 2009-1-6 12:20
看看学习

作者: 周天狼    时间: 2009-1-6 13:05
回复看看就是了                      看看
作者: 大眼睛    时间: 2009-1-6 21:25
学习学习
作者: vicent8    时间: 2009-1-7 11:35
学习中学习中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9512
作者: 620808    时间: 2009-1-7 12:3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谢谢楼主,辛苦了。我是新手要学习的还很多,学习了
作者: 王照荣    时间: 2009-1-8 09:00
标题: 123
新法规,新方法核算,更好
作者: 月白风清    时间: 2009-1-8 16:28
标题: 我来看看
我来看看差别!
还说字节不够呢
作者: 朱延品    时间: 2009-1-9 21:46
先看看有那些重大变动
作者: AFEI    时间: 2009-1-10 18:10
谢谢楼主!!!!!!!!!!1
作者: AFEI    时间: 2009-1-10 18:21
什么时候开始发文啊!!!
作者: 欣梦随缘    时间: 2009-1-11 19:13
是相对人性化一点,但不知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作者: 与众不同    时间: 2009-1-14 11:25
回复了,看看吧,回复了,看看吧,
作者: 斯岸伊人    时间: 2009-1-15 09:39
谢谢楼主的分享,我要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伯远    时间: 2009-1-15 11:01
确实该修订了
作者: 重武器    时间: 2009-1-18 10:46
额头日益萎缩yeryrt
作者: 心随你动    时间: 2009-1-18 15:09
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政策需要修订的太多了!
作者: zhangfang7    时间: 2009-1-23 18:45
看看有什么变动的地方
作者: airdancer    时间: 2009-1-24 11:02
祝大家新年大吉,万事如意!
作者: 大江之南    时间: 2009-1-29 21:22
恩,比老法要具体许多.......
作者: 我在学习    时间: 2009-2-2 10:35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鑫城    时间: 2009-2-2 15:47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作者: 天与地    时间: 2009-2-2 16:49
好文,希望早日可以实行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09-2-4 20:26
很长时间没上了,好好学习学习
作者: 琴声飞扬    时间: 2009-2-4 22:40
地产会计网-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打造房地产会计行业第一人气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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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iner6    时间: 2009-2-5 08:13
谢谢楼主,31号修订后,什么时候正式使用
作者: 会计探索者    时间: 2009-2-5 21:58
这是真的还是假的呀,我问了税务机关,没有这事呀
作者: 会计探索者    时间: 2009-2-5 21:59
这是真的还是假的呀,我问了税务机关,没有这事呀
作者: 张小宁    时间: 2009-2-5 23:26
标题: 好东东就要支持
好东东就要支持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2-7 21:08
楼主辛苦了~~
谢谢~~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9998
作者: 匪兵乙    时间: 2009-2-8 09:18
31号文是该改了,学习学习
作者: 雁南飞    时间: 2009-2-9 13:37
看看有什么变化
作者: 哈哈笑    时间: 2009-2-9 16:24
什么时间推出的,值得好好研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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