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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预缴所得税(33%)今年清算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8-12-1 19:52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预缴所得税(33%)今年清算怎么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预缴所得税(33%)今年清算怎么办?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8-12-1 19:52
房地产开发企业去年按预定毛利率和33%的企业所得税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今年因企业所得税率调减至25%,本年相关预收账款已确认收入,汇算清缴时所得税低于上年预缴数,请问超过部分如何处理,是否可抵缴,或有其他的相关规定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8-12-1 20:13
从道理上讲应该抵减,但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去年已将“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作为纳税调增项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年的税率(33%)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到今年预售收入转为正式销售收入,在纳税申报时只能将相应的“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作为今年的纳税调减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今年的税率(25%)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可以抵减的只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应缴所得税额!
作者: 陈昱    时间: 2008-12-2 14:51
遇到同样的问题,请大家帮忙,谢谢!
作者: soullion    时间: 2008-12-2 15:01
根据新申报表填表说明,只能作纳税调减。
但有一点疑惑:原外资房地产企业预缴的是税款,从文件上理解应该是税款转回。而内资房地产企业预缴的是预计利润,只能是所得额转回。但现在内、外资已经统一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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