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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会[2008]11号----售后租回交易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防水键盘    时间: 2008-11-22 16:53
标题: 财会[2008]11号----售后租回交易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作者: 亚亚1002    时间: 2008-11-23 18:12
谢谢提供答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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