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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局答疑】土地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4-3-6 23:43
标题: 【税局答疑】土地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
【税局答疑】土地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

问题:


母公司将土地投资给全资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子公司应如何确认土地的计税基础?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土地的计税基础应按投资方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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