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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局答疑】房企印花税是否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3-12-26 08:54
标题: 【税局答疑】房企印花税是否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税局答疑】房企印花税是否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问题: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已按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作这“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九鼎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

答复机构: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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