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税局答疑】房企增值税销售额抵减问题两则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3-11-1 09:38
标题: 【税局答疑】房企增值税销售额抵减问题两则
【税局答疑】房企增值税销售额抵减问题两则

【税局答疑】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抵减房企增值税销售额?

问题: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140号进一步明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九鼎财税。契税及所得税文件中均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认定属于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价款,也是交给政府部门的,且能取得财政票据,我们认为符合财税(2016)140号文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计算销项税额时应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土地款在销售额中扣减。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答复:
您好!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140号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复机构:货物和劳务税处
答复时间:2022-01-13
【税局答疑】未取得抬头为新设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能否用于增值税销售额抵减?
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为了整合资源,盘活资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我公司(A公司)是原公司通过分立新设方式成立的新公司,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等,在重组过程中,符合特殊性重组情形,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征增值税、免征契税,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现我公司开发的楼盘属于一般计税项目,已达到完工交付条件,因在重组过程中未取得抬头为新设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特向领导请示问题如下:
1.在申报增值税销售额时能否抵减对应的原土地出让金额?如不能抵减,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公司应如何操作? 此问题我于10.25日提交贵局,贵局于11.1日回复我,已提交总局讨论等待回复。由于我司需要一个结论用于领导决策,恳请贵局能催促总局尽快组织专家讨论给我们一答复,不甚感激!
答复:
应以新公司名义重新取得财政票据,才可以抵减。
答复机构:货物和劳务税处
答复时间:2018-12-14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