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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局答疑】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房屋租金,应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3-11-1 09:33
标题: 【税局答疑】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房屋租金,应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
【税局答疑】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房屋租金,应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
问题:企业一次性预收多年的房屋租金,应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是按预收租金一次性申报,还是把租金分摊到租赁期内各期进行申报缴纳?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九鼎“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仍应当按照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申报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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