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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知多少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3-5-17 16:06
标题: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知多少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知多少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何为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包括哪些措施?《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文件已给出具体解释。
一、联合惩戒部门
联合惩戒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二、联合惩戒对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联合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措施共二十八项,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强化外汇管理;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其他。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覆盖面广,力度大,一旦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可谓“寸步难行”。因此,避免联合惩戒,唯有合法经营,诚信纳税,切莫贪小失大。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嘉兴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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