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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79号专题】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能否以未返还前的土地成本作为计税成本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1-7 12:53
标题: 【79号专题】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能否以未返还前的土地成本作为计税成本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1:48
请教一个问题,土地返还款已经作为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那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能不能作为以未返还前成本作为计税成本

欢迎大家讨论

另外要说明的是:该公司已经取得全额的土地款票据,土地款支付给土管局,而土地返还款是财政拨付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1-7 12:55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1:48
请教一个问题,土地返还款已经作为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那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能不能作为以未返还前成本作为计税成本
杭州F*银河飞雪(37006116) 12:42:44
我觉得应该可以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3:13
银河,国税对我们征收了企业所得税,但地税不认可,
杭州F*银河飞雪(37006116) 12:43:39
返还款的性质已经变了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3:48
我们该如何处理?我认为既然作为补贴收入应该认可成本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4:19
地税局让我找市政府协调
辽宁F*末班车(293544428) 12:44:25
土地款收据不是全额的吗。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4:38
土地款收据当然是全额了
辽宁F*末班车(293544428) 12:44:48
那没问题的。
南宁F*丝路花雨(283860946) 12:44:49
先收后返,我们也是这样的情况
北京F*水手(372165354) 12:44:57
应该可以的
辽宁F*末班车(293544428) 12:45:32
你质询一下你们税政科的,有时侯,稽查的政策掌握的也不准。
南宁F*丝路花雨(283860946) 12:45:45
但还没到清算那一步,所以还不知道税局会怎样处理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6:00
税务局不认可,税政科也是不认可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6:29
税政科让我们找政府
辽宁F*末班车(293544428) 12:47:03
找政府是没用的。
辽宁F*末班车(293544428) 12:47:19
你的土地出让合同怎写的。
辽宁F*末班车(293544428) 12:47:35
不也是全额吗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7:40
出让合同是写的全额,后政府发文补贴的
辽宁F*末班车(293544428) 12:48:26
土地出让金收据也不是从新开的。给你们返还是,你给土地局开的收据,对吗。
杭州F*Sunshine(191448831) 12:48:43
我觉得不可以,返还款应冲减土地成本,不应作收入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9:25
出让金收据不是重新开的,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9:36
补助是财政拨付的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49:41
财政局
杭州F*银河飞雪(37006116) 12:50:02
如果是土管局退给你的稽查局的话还说得过去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50:31
杭州F*Sunshine,但是已经作为补贴收入征收了企业所得税,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50:49
因为国税在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在后
杭州F*Sunshine(191448831) 12:51:11
得看你这个款项的性质,如果性质是土地款的返还,那么应冲减土地成本,
江苏*F阳阳(64530573) 12:51:31
谢谢各位了
杭州F*Sunshine(191448831) 12:51:47
如果是当地政府财政补贴,则作补贴收入,跟土地成本无关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1-7 13:10
辽宁F*末班车(293544428) 13:05:05
按土地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补贴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冲减开发成本。因此,我认为不扣减土地成本。
作者: lxb    时间: 2008-11-7 13:40
可以
作者: 落英宾纷    时间: 2008-11-7 13:49
既然返还的地价已经作为补贴收入缴纳所得税,清算时应该按地价的全价计算扣除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8-11-10 14:19
按冲减开发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作者: 随风飘飘    时间: 2008-11-11 19:08
不能,应该按余额来计算土地增值税
作者: 风清扬2    时间: 2008-11-13 20:51
应该全额扣减,这是两笔业务。
这与税收减半优惠后,税收抵减时要按全额一样
作者: 1126自强不息    时间: 2008-11-15 16:32
按全额还是按余额,这要看当地税务的规定,因为国家并无明确规定。当地规定按全额的就按全额,当地没说的就按余额。要咨询和沟通当地税务。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个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 188号(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作者: 云飞    时间: 2008-11-28 13:16
我也觉得应该可以全额扣吧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8-11-28 13:43
原帖由 1126自强不息 于 2008-11-15 16:32 发表
按全额还是按余额,这要看当地税务的规定,因为国家并无明确规定。当地规定按全额的就按全额,当地没说的就按余额。要咨询和沟通当地税务。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个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 ...


同意!
青岛也有类似规定:《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十二条
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作者: liujianwei    时间: 2011-9-3 08:35
可以,但是收入的计税基础应该包括返还吧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10-16 14:30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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