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税务稽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税款事项通知一则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3-5-4 16:13
标题: 【税务稽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税款事项通知一则
【税务稽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税款事项通知一则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儋州税三局 通 〔2022〕 2303 号
儋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税款事项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8号)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所)于 2022 年11月8日对你(单位)开发的 “海南·亚澜湾” 项目进行核定,现将核定结果告知你单位。经核定,应缴土地增值税税款为37,362,554.89元,已缴土地增值税9,870,474.10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7,492,080.79元,限自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缴纳。
具体计算如下:
转让房地产收入核定数为:609,458,681.26元 ;
扣除项目金额核定数为:493,728,132.84元 ;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核定数为:37,362,554.89元 ;
据此核定数:你单位应补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27,492,080.79元 。
请根据本通知书办理相关事宜。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及其附表(电子版)。
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根据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自上述款项缴清或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