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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稽查】某上市公司完工年度未及时结转,产生巨额滞纳金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3-5-3 21:26
标题: 【税务稽查】某上市公司完工年度未及时结转,产生巨额滞纳金
【税务稽查】某上市公司完工年度未及时结转,产生巨额滞纳金
目录:
(一)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二)上海证券交易发布《关于对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覃**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 2020 〕0122 号)
(三)【九鼎财税补充】相关政策依据
(一)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2020年8月22日,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补缴税款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0〕1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按税法规定对销售***园项目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预征土地增值税。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签署的21份借款合同,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公司2012年至2016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按税法规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前扣除。公司201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捐赠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司***园项目在2012年至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二、处理决定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应补缴营业税92,500元、土地增值税72,941.54元、印花税18,971.40元,税款合计184,412.94元。应补缴营业税滞纳金181,023.21元、增值税滞纳金26.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368.15元、土地增值税滞纳金138,871.75元、印花税滞纳金14,260.70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4,795,481.63元,滞纳金合计35,144,031.84元。
对本次检查补缴的上述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公司补缴税款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补缴税款184,412.94元,缴纳滞纳金35,301,849.89元,并收到完税证明。至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上述应补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金额为157,818.05元,稽查结论应补缴滞纳金35,144,031.84元,故滞纳金合计35,301,849.89元。
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仅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滞纳金部分拟进入2020年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做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预计减少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35,301,849.89元,预计将影响公司2020年度的损益(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
(二)上海证券交易发布《关于对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覃**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 2020 〕0122 号)
2020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此专门发布《关于对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覃**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 2020 〕0122 号),根据公司公告,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滞纳金部分拟计入 2020 年当期损益,预计减少2020 年半年度净利润 35,301,849.89 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6.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采取予以监管关注的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监函〔2020〕0122号关于对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覃**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覃**,时任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0年8月22日,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按税法规定对销售***园项目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0〕12 号)。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应补缴税款合计 184,412.94 元,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 35,144,031.84 元。截至目前,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收到完税证明。
根据公司公告,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滞纳金部分拟计入2020年当期损益,预计减少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 35,301,849.89 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6.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该份《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20年6月2日出具,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补缴税款并收到正式完税证明后,才于8月 22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覃**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及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州**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覃**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三)【九鼎财税补充】相关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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