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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局答疑】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判定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3-4-14 16:39
标题: 【税局答疑】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判定问题
【税局答疑】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判定问题


问: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一)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5〕13号)第一条规定,一、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产权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答复时间:2020-10-13

(二)海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旧房的确认问题  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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