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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局答疑】房企预售房款,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3-2-20 14:11
标题: 【税局答疑】房企预售房款,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税局答疑】房企预售房款,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第六条,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企业会计账务上将所收取的销售房款计入预收账款,因没有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为营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将业务招待费的增整金额确以营业收入为基数,全额进行了调增,这不是跟2009年31号文的规定相违背,请问为什么要将预售阶段业务招待费全额进行调增,依据是什么?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因此,只要符合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税法的计税收入进行计算扣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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