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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局答疑】关于销售和出租非人防无产权车位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22-12-26 14:29
标题: 【税局答疑】关于销售和出租非人防无产权车位的问题
【税局答疑】关于销售和出租非人防无产权车位的问题

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非人防无产权车位及出租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是否需要按出租缴纳房产税?是否需要按销售未完工产品按计税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关于房产税,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房地产企业销售的车位,分为可办理产权证的车库和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房地产企业销售可办理产权证的车库,应以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销售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应该按照房产出租征收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六)租金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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