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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76号专题】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帖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1-2 16:46
标题: 【76号专题】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帖
【76号专题】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统计帖

目前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不一,本专题旨在汇总各地的规定,方便大家查询

请注明地区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1-2 16:47
【浙江省】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此举是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鼓励房产商发展节约用地型住房。只有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建设项目,才能享受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相应优惠政策。
作者: lxb    时间: 2008-11-2 18:14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
成都市五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成房办〔2008〕60号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活跃,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成都市五城区土地范围仍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划分不变。
    三、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做适当调整,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578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5080 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4730元/平方米
    四、此标准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8-11-2 21:2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05号
2005-6-15 0: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
各地税分局、各地税局,各市区财政局、规划局、房屋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的税款征收问题
  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原由地税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部门代征的,继续按现行体制代征;原未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的,可以建立委托代征关系,也可以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二、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即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三、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或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其购买住房的时间自个人购买住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起。
  四、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和房产、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一)市规划部门将2005年5月31日前已批准的市内四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各区市规划部门将各区市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税局、财政局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2005年6月1日后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住宅小区(项目)清单,由两级规划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述渠道提供给地税局、财政局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二)2005年6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转让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各区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终了前,将权属登记的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房屋用途等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财政部门。
  (三)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发现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五、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三)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具体征管办法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不得减免契税。
  七、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将上级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加强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出售座落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本次交易中缴纳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第四条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的;因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档案及其他相关凭据等原因,使个人出售住房所得难以计算的;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或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第五条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六条为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当地财政、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域住房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查,以评估确定各区域楼盘交易最低参考价,并报市地税局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部门据此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第七条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住房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或者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代征。代征单位应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第八条个人应附报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机构申报纳税。
  1、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2、住房原购买发票及其复印件一份;
  3、房屋购销合同及其复印件一份;
  4、房产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个人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部门提供个人免税申请、结婚证、户口簿及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的住房情况记录,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各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地产交易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凭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唯一住房免税证明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出售住房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或提供虚假免税资料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惠州-鹰击长空    时间: 2008-11-3 10:21
广东惠州市: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每平米单价在3000元以下(含3000)的为普通住宅.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11-5 12:16
谢谢各位热心会员积极提供资料
作者: 同同    时间: 2008-11-7 18:29
常州除了经济适用房都是非普通标准住宅。
作者: bjjoling    时间: 2008-11-7 20:34
标题: 北京市普通住宅的标准
2008年1124起北京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8-11-23

大部分住房可以享受契税优惠,可享优惠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三环内215万元/套、三环至四环之间175万元/套、四环至五环之间165万元/套、五环以外100万元/
  可享受契税优惠的普通住房标准要调整了,1122从市建委获悉,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即将公布,按照新的标准,大部分市民购买住房都能够享受优惠政策了。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透露,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购房,市建委即将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新政策将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三环以内总价人民币215万元/套、三环至四环之间175万元/套、四环至五环之间165万元/套、五环以外100万元/套。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可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1.5%。市建委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今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的是按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一到十级的土地级别,交易价格也分为六个等级,但由于大部分市民对土地级别不甚了解,而且标准自2006年后未作调整,早已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以至于很多市民没有享受到契税1.5%的优惠。新的标准简单易懂,按照目前的市场交易价格,本市1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大多数都能够享受到优惠了。
  据悉,自1124日起,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就要按新的交易价格标准执行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的减免优惠。(刘扬)


原规定: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京地税营[2006]230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种:营业税

公布日期:2006-04-03
实施日期:2006-04-03
时 效 性:有效
主 题 词:城乡建设,普通住房,交易价格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23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文件精神,市建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京建住[2006]267号)文件,公布了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现就涉及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照京建住[2006]267号文件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今后我市每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均按市建委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

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京建住[2006]2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2006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不变,即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见附件,七至十级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六级执行。本期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依据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2005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预售登记备案数据确定。


附件: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

平均交易价格

土地级别

平均交易价格(元/建筑平方米)

一级

11454

二级

10592

三级

9289

四级

7749

五级

6047

六、七、八、九、十级

4828




[ 本帖最后由 bjjoling 于 2008-11-23 19:39 编辑 ]
作者: 冰河之声    时间: 2008-11-8 09:29
新乡市好像就是规定了面积在144平方啊为界限。
作者: 1126自强不息    时间: 2008-11-8 23:37
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鲁建房字[2005]2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我看4楼发的是青岛的,没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这规定,青岛应该也遵守这山东规定,青岛再特殊毕竟也是山东的,呵呵。

作者: 浮槎山    时间: 2008-11-24 11:16
各位前辈有没有知道安徽省的
作者: 天平猫    时间: 2008-12-9 17:47
标题: 上海普通住宅
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线以内套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
作者: yy2988    时间: 2008-12-10 22:45
济南用的标准好像是按140平方区分的
作者: 红豆    时间: 2008-12-19 11:37
辽宁省普通住宅标准

普通住宅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价:1.2倍以下。
作者: 刘高峰    时间: 2008-12-24 14:04
标题: 关于扬州的的请问
有哪位知道扬州市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办公室标准的,谢谢
作者: lchdxy    时间: 2008-12-28 16:14
黑龙江省对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在“黑财农村[2006]11号”文件中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政策的通知”。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精神,普通住房税率享受优惠政策为1.5%,“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3%。

  通知对普通住房标准须做了界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含1.4倍)。不属于普通住房即为非普通住房。
作者: dai0797    时间: 2009-3-5 17:32
福建龙岩的标准是:
140(含)平米以下,容积率也是1.0以上,其他价格方面的不是很清楚
作者: lidongyu0420    时间: 2009-5-7 15:02
感谢大家提供的资料!
作者: 图腾999    时间: 2009-8-7 13:39
这个还得去问问才能确定。谢谢各位信息。
作者: 三期    时间: 2009-9-2 17:00
根据最新调整,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8500元以下(含8500元);其他城区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含70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两个条件的,都是普通住宅。
作者: 日月星辰    时间: 2009-9-9 09:02
标题: 西安普通住宅标准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市房发[2005]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建办住房函[2005]2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稳定西安市住房价格,经市政府批准,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现将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予以公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从2005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住房,交易过户时按房价款的1.5%缴纳契税;从领取房产证之日起超过2年的,交易过户时免征营业税: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每年公布一次。在该价格未公布以前,暂以2004年西安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准。
  2004年西安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980元/平方米,按照规定,交易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2980×1.44)以下,并满足其他两个条件的住房,可享受优惠政策。非住房及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住房,不享受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作者: mmacal    时间: 2009-9-13 15:48
西安的有没有?。。。。。。。。。。。。。、
作者: 墙角的花    时间: 2009-9-18 17: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发[2006]3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 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 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 平 方米);

  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 平方米)。

  二、个人购买符合上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

  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别墅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四、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经济适用房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3号)(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对个人购买限额内的自用普通住房交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政策。

  五、根据普通住房标准确定的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以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六、上述调整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七、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1999]9号)、《关于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交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的通知》(津财[2002]15号),以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一条第三款中关于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作者: zhangchun94    时间: 2009-11-14 09:31
北海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发布日期: 【2009-01-15 09:51:42】 文章来自: 【房地产交易中心】 作者:【轶名】 阅读:471


我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单价在3630元/平方米以下
二、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证明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馆开具
四、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从2008年11月1日起,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作者: 刘高峰    时间: 2009-11-23 22:31
各地的标准不一致,纳税筹划也就不一样
作者: TINA618    时间: 2009-11-27 11:15
好多啊,需要了解了解
作者: Possion    时间: 2010-3-5 20:1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2200元/平方米(含122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900元/平方米(含99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800元/平方米(含98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滨海新区开发区功能区(包括滨海新区保税区功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800元/平方米(含88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800元/平方米(含88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400元/平方米(含8400元/平方米); 

  7.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000元/平方米(含8000元/平方米); 

  8.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功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400元/平方米(含7400元/平方米);  

  9.坐落于西青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0.坐落于东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1.坐落于北辰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12.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  

  13. 坐落于滨海新区汉沽功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100元/平方米(含5100元/平方米) 

  14.坐落于其他区县及滨海新区大港功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第一条关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

  市 财 政 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作者: Possion    时间: 2010-3-5 20:17
楼上天津最新的标准。
作者: wzycpa    时间: 2010-3-19 06:16
普通住宅界定,各地要求有差别.
作者: 冬日飘雪    时间: 2010-3-21 19:38
谢谢各位会员积极提供资料
作者: gwycpa    时间: 2010-3-25 16:03
标题: 江西南昌的标准,现在好像还没有变
2008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时间和登记备案时间均在此之后),凡在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下列附表中的价格标准。
附表:2008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地段等级         范    围         价格标准
一类         富大有堤、沿江北大道、庐山南大道、丰和中大道、南昌大桥、沿江中路、建设西路、建设路、井冈山大道、解放西路、洪都中、北大道、南京东路、青山湖大道至富大有堤交界所围合的区域和象湖周边地区         4600
二类         一类地段以外、富大有堤以南、青山湖大道以东、洪都北、中大道以东、井冈山大道以东、解放西路以南、建设路、建设西路以南、沿江南大道以东、广州路以北、城南路以西、解放东路以北、昌东大道以西;丰和大道以西、庐山南大道以南、昌九高速公路以东及红角洲地区;凤凰洲地区         4200
三类         一类、二类地段以外其它区域(不含湾里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英雄经济开发区)         3500
四类         湾里区         2800
五类         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         2500
六类         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1600
作者: liminju    时间: 2010-4-19 17:53
标题: 郑州市普通住房标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为144m2以下;
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多层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为2700元/m2以下,高层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为4000元/m2以下。
本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作者: 634262957    时间: 2010-4-23 08:58
我还没遇到呢   不懂呀
作者: sidai    时间: 2010-4-24 13:51
海南省规定也差不多!
作者: 微山湖    时间: 2010-5-9 18:58
宁波市140平方以上为非普通
作者: wujia822    时间: 2010-5-9 19:51
标题: 看来各地有不同呀
行好呀,行了,不错呀
作者: 高兴-812    时间: 2010-5-14 10:21
有没有那位老师知道青岛地区的划分标准呀?
作者: 风中起舞    时间: 2010-5-14 15:05
感谢各位学友的无私奉献
作者: 阿阳    时间: 2010-5-18 12:52
重庆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 增值税的预征率上调至2%
2010.5.14 10:14:7
  




  从本月起,开发别墅、花园洋房等高档住宅的开发商将预缴更多的税款。昨日,重庆市地税局下发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后简称通知)中称,重庆将提高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过去的1%增加到2%。
144㎡以上预征率2%
作为引导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自今年初开始,河南、广西、上海、厦门等地都先后出台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的政策。在重庆市地税局下发的《通知》中显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按预售收入1%、非普通标准住宅按预售收入的2%征收。现在将商品房分为普通和非普通征收土地增值税,这表明地方正在使用税收政策对房产市场进行调控。
重庆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普通住宅多指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总的建筑面积/总的占地面积,容积率高表明住房条件越好)、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的住房。
据了解,目前重庆市地税局已将通知下发,5月1日开始实行。另从下月开始,税务部门还将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加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力度。
据悉,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包括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总项目面积的85%以上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三个方面,只要有一个符合就将被清算。
引导开发商建普通住宅
"对不同的房产区别征税,这表明政府正在积极利用税收手段,引导开发商修建百姓买得起的中档商品房。"重庆工商大学税务专家尚可文认为,虽将高档房的预征点提高到2%还算温和,但表现了政府鼓励房产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因现在只是针对高档房提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点,不会影响到普通房的价格,尚可文表示,但不排除未来高档房开发商将税负转嫁给高档房购房者的情况。
同时该税种也起到抑制圈地的作用,尚可文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价也会增长,开发商若捂盘不建房或销售,3年后政府对其应缴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如开发商花1000万元买一亩地,3年后相关部门将对该地皮做现价评估,假如为3000万元,开发商就应缴纳2000万元乘以税率的土地增值税。
作者: 九江小小龙    时间: 2010-7-27 17:16
江西九江高档价格4600元.
作者: jiangyinj    时间: 2010-8-9 12:23
南京普通住宅标准:(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类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这三个标准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项目批准、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优惠。
适用于江苏地区
作者: 清清小草    时间: 2010-8-26 16:04
谁知道贵阳的标准呢?
麻烦发上来咯
作者: nightsky    时间: 2010-9-1 15:41
天津市144。我家正好是143.7。可以享受不少优惠
作者: 看大盘沉浮    时间: 2010-10-3 20:41
望成为房地产财务精英, 执着热情,热爱生活
作者: 看大盘沉浮    时间: 2010-10-5 10:40
学习 学习 谢谢了......

作者: LXH27    时间: 2010-11-12 19:35
学习了学习学习了,各地情况不一呀
作者: mylin32    时间: 2010-11-25 16:28
标题: 湖南省认定标准目前未出具新文件,仍执行06年有关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6-12-04  
湘财税[2006]92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我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标准认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请遵照执行。



作者: 看大盘沉浮    时间: 2010-11-29 19:59
hjjjiygvkkuggo-hioihkppiu
作者: 布衣神相    时间: 2010-12-8 10:47
刚接触房地产,俺还真不知道俺们这里的普宅标准,惭愧
作者: DUDINGADU    时间: 2014-1-22 15:27
有没有云南省的?
作者: yangcao    时间: 2014-4-23 13:35
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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