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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燃气配套费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里来    时间: 2008-10-23 09:40
标题: 燃气配套费
请教大侠:
代用户交纳燃气费,客户已缴纳每户3000元,开具何种发票?
房地产公司如何记账?
如果是物业公司代收又如何记账?
记帐时间?
如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作者: oliuj    时间: 2008-10-23 10:13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开税务收据,当发生时直接冲减纳燃气费,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作者: ftfang    时间: 2008-10-23 10:27
如果开具公司发票,则代收的款项要计税,如果不开公司的发票,则不半入本公司纳税
作者: bjjoling    时间: 2008-10-23 11:34
标题: 关于房地产公司代收燃气费的问题的税收规定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找到税收政策做依据,先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四)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对你公司所说的代收燃气费如果不开具自己的发票,而是由燃气公司直接开给业主的收入应作为代收代缴款项处理,不确认所得税的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再说营业税,根据财税发(2003)16号“(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请注意这个文件限定的主体是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对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款项没有可以差额纳税的规定。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规定明确了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额。但是国税发(2004)69号规定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因此,代收款项除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都应一并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并不考虑谁出具票据及会计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您说的代收燃气费属于价外费用,要缴纳营业税。
个人建议还是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付可以按照材税(2003)16号文件的精神处理。
作者: 风里来    时间: 2008-10-23 16:0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请教银河飞雪老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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