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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精选——代收费用增值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9-5-28 09:03
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精选——代收费用增值税处理


1.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十七条文件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上文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营业税时不征收营业税,现在仍然不征收增值税。
2.房产销售前,房地产企业先行支付燃气公司燃气初装费,然后燃气公司进行初装并开票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销售时再向业主收取。如何对收取的这部分初装费征税?
【答复】
企业税务处理时,应根据房地产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判断,如果住房销售合同里包含初装费的,按照房款一并计算税款;如果初装费为单独计算收取的,房地产公司按照建筑安装服务缴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向用户收取时不存在价差,则可以考虑按照委托代收业务处理,由燃气公司直接向业主开票,规避增值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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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9-6-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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