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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速递|关于修订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赋码规则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9-1-10 15:06
标题: 速递|关于修订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赋码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赋码规则的通知

税总发〔201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税收基础数据标准,满足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业标准《SW 5-2013纳税人识别号代码》中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赋码规则。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办理各类涉税业务的唯一代码标识,是税务机关实施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础。税务机关按照规则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对自然人纳税人涉税数据进行“一人式”归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人一码、一人一档。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二、赋码可用证件


中国大陆居民、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需按照以下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一)中国大陆居民


应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中国居民身份证”)。


没有取得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军人,应提供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发放的一种有效证件,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警)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军校学员证、军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警)官退休证、士官退休证、军队文职干部退休证。


(二)华侨


应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下简称“中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如其他国家永久居留证等)。


(三)港澳台居民


港澳居民应提供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


台湾居民应提供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四)外籍人员


对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自然人,应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


对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自然人,应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


对其他外籍自然人,应提供外国护照。


三、赋码规则


(一)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公民身份号码”。


(二)以中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C”+“4位年份码”+“156”+“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三)以港澳居民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香港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H”+“4位年份码”+“344”+“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四)以港澳居民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澳门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M”+“4位年份码”+“446”+“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五)以台湾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台湾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T”+“4位年份码”+“158”+“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六)以外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外籍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W”+“4位年份码”+“3位国家或地区数字码”+“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七)其他特定情形下发生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Q”+“4位年份码”+“13位顺序号”组成。


“其他特定情形”是指:


1.纳税人在未入境但在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


2.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警)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军校学员证、军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警)官退休证、士官退休证、军队文职干部退休证的中国军人,但没有取得中国居民身份证的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识别码的固定性和唯一性


纳税人识别号赋码规则的修订是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础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认真开展自然人赋码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赋码规则,及时修改包括本省保留软件在内的各类相关信息系统。严格执行“一人一码”原则,纳税人持有多种有效证件时,应按照赋码规则确定其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保证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固定性和唯一性,避免出现“一人多码”“一码多人”等情况。


(二)主动告知纳税人识别号和提供查询服务


自然人首次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远程办税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客户端软件等)自行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应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并告知纳税人。


自然人通过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单位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应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查询服务。


对于新规则实施前已办理涉税事项的自然人,待其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应告知其纳税人识别号和查询途径。


自然人纳税人可凭已向税务机关提供过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远程办税端查询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级税务机关要规范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日常管理,加强自然人基础数据的质量管控,做好对“一人多码”“一码多人”错误数据的清理工作,确保自然人税收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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