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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所得税预提费用》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8-12-7 10:01
标题: 《房地产财税答疑——所得税预提费用》
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预提费用列入计税成本?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预提(应付)费用可计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


(一)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举例说明】

九鼎房地产公司出包给鼎鼎建筑公司的办公楼,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因故没有如期办理结算,九鼎房地产公司只取得了鼎鼎建筑公司出具的17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九鼎房地产公司如果有充分的相关证明资料,那么在计算已完工写字楼计税成本时,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票不足部分可以预提200万元(2000×10%),按1700+200=19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入计税成本。

如果已经开具了1900万元建筑服务发票,此时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票不足部分再预提200万元(2000×10%),则合计金额大于合同总金额,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则应该按照合同总额2000万元计入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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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8-12-13 14:08
谢谢老师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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