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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咨询电话 追回557万元税款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王007    时间: 2008-10-18 22:27
标题: 一个咨询电话 追回557万元税款
 几经周折,在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的努力下,一笔由境外企业财产转让所得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557万元,终于顺利缴入国库。日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了这笔税款入库的曲折过程。

  一个“普通”的咨询电话事件

  源于一个普通的咨询电话。

  今年7月的一日上午,塘沽区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接到一个咨询电话。该局管辖的一户外资企业询问,其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该外资企业是否应纳税。工作人员告诉对方,税务机关在调查后会作出答复。

  针对电话咨询的问题,塘沽区国税局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人员认真调查了企业的整个股权转让过程。原来某公司的两个外国股东签署了一份股权出售与购买协议,由一方购买另一方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40.48%),此项交易在境外完成。根据该协议,这项股权转让将产生收益813万美元。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据这一规定,虽然转让股权的两家企业均为外国非居民企业,而且转让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因为转让的是我国境内居民企业(某公司)的股份,境外企业取得的该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缴纳,即在塘沽区国税局缴纳。

  税款如何确保入库

  确定了应当征税以后,摆在调查人员面前的难题是如何使税款及时入库。因为发生转让行为的两家外国企业,注册地分别为百慕大群岛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在我国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某公司既不是这笔业务的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塘沽区国税局无法责令其缴纳或代扣代缴此项税款。

  随着合同约定的股权交割时间日益临近,大家的心情也逐渐紧张起来。注册地在毛里求斯的外国企业转让股权后将获得巨额收益,如果不在此时扣缴税款,此后税务部门只能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中追缴,而这种追缴无异于大海捞针。

  接下来情况更让调查人员感到时间紧迫。调查人员从信息系统查询中发现,某公司已经变更了税务登记内容,其外方投资者变更为注册在百慕大的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股权出售与购买协议,说明双方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正式的股权交割即将开始。时间紧迫,塘沽区国税局税政科立即向主管副局长就此事作了汇报,主管副局长作出了部署———必须在股权交割的同时扣缴税款,决不能使税款流失。鉴于双方都是外国企业,目前能采取的最好办法是做通某公司的工作,由某公司代理其境外股东申报纳税。

  于是调查人员立刻联系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向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该公司管理层立即将这一情况上报至总部。很快,他们就取得了外方股东授权代理缴纳此项税款的授权书。

  用美元缴税?

  正当大家松了一口气,准备接收税款的时候,新的情况又出现了——被扣缴税款的外国企业坚持要以美元支付税款。

  为此,调查人员联系了中国工商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库账户的工作人员。经过协商沟通,国家金库方面同意直接接收境外美元汇款,收到美元税款后立即结汇为人民币,再缴入国库。

  不久,调查人员得到消息,企业间的股权交割已经顺利完成。某公司将交易的全部涉税资料交到塘沽区国税局税政科,由税政科作税款入库前的最后一次审核。然而,此时调查人员却发现该笔股权转让最终成交金额竟然与原合同不一致,增加了48880美元。虽然时间紧迫,调查人员并没有匆匆按照原合同计算的税款入库,而是对多出来的金额来源进行了分析,原来这多出来的48880美元是购买方支付款项的时间延迟了10天产生的罚息。调查人员认为,这种罚息是基于股权转让交易产生的,构成了支付金额的一部分,应并入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于是该局重新核实此项交易产生的罚金收益,并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好事多磨

  当外方股东按照塘沽区国税局要求,将转让协议税款813333美元和罚息税款4888美元汇入该局缴税账户时,又发生了意外。国家金库实际收到的金额竟然每笔都少了3美元,合计少了6美元。外方坚称自己已按照要求的金额汇出,而国家金库的收款单上却清楚地显示少了6美元。这让调查人员犯了难,6美元数额虽然不大,却关系到该局征收税款的准确性。区区6美元,再次使税款入库受阻。

  调查人员没有放弃努力,他们立即联系国家金库的工作人员查找原因。经过分析,大家一致认为可能是外方汇出美元时被当地的银行扣缴了手续费,这也是银行界通行的做法。原因找到了,必须马上处理,因为银行告知,此笔外汇如果不及时结汇成人民币,就要如数退还境外原单位。而此时两个外方股东的股权交割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外汇被退回,塘沽区国税局再想追回这笔税款恐怕会遥遥无期了。

  时间紧迫,调查人员当机立断,一方面通知国家金库结汇,确保税款留在我国境内;一方面向某公司解释原因,请外方补足所欠税款。经过多方努力,事情在当天得以圆满解决,外方同意由某公司代垫所欠税款。某公司将这笔境外交易产生的税款折合人民币5575030.61元全部顺利缴入国库。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2-4-19 15:10
这东西我收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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