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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九鼎财税说:单位管饭,小心“涉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8-8-6 10:35
标题: 九鼎财税说:单位管饭,小心“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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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到某地产客户来电,企业新开设了食堂作为职工福利,为员工免费提供午餐,但是对应否扣缴个税不太确定。

很佩服该企业的先见之明,毕竟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自办食堂,不仅保证了员工的用餐安全、还能节省外出用餐的时间,变相增加了员工的工作时间。

本来企业提供免费的午餐是令员工开心的事,但是一不小心又扣了个税,可能会扫了员工的兴,我在这里就帮企业出出注意。

(一)增值税

首先要考虑的是增值税。
因为企业开办的是员工食堂,工作人员属于公司内部职工,食堂不对外营业,为员工提供的是集体福利。

因此,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和第十条补充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此处的服务就包括食堂餐饮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应征收增值税。

至于采购取得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不论从超市采购米、面、粮、油、肉,还是从农贸市场的农户采购青菜、蛋、家禽等取得的票据不能用于进项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第(一)款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职工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部分,应列支为职工福利费,该部分企业直接向食堂拨款即可。

食堂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目前大家对健康更加重视加上反腐风声鹤唳,有的时候为图方便,业务招待可能就在食堂内部解决。对于用于业务招待的费用,则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三)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遇到个人所得税的陷阱,因此,企业应避免按人头向员工发放现金或者给个人餐卡充值,然后再由员工在食堂消费的行为。而建议企业,在员工用餐时以花名册进行数量统计,到月底时由财务向食堂按需拨款。

理由如下,《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即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时答复,“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也许还有人有质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不是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的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要提醒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述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此处的生活补助费不是普通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果是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则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小心中雷。
(四)凭证处理
食堂大师傅们不愁做饭,但是发愁报销,买什么东西需要要什么票,最让他们头疼。

其实,财务可以培训他们,票据分为以下两类:

(1)对于从超市购买的米、面、粮、油,凭借超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入账;

(2)从农贸市场农户采购青菜、蛋、家禽等不能取得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精神规定,企业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农户采购青菜、鸡蛋不能取得发票时,可以凭借自制的内部凭证,或者从农户处取得的外部凭证入账,进行税前扣除。

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多年前也有类似答复,例如: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28问福利费中有关食堂费用支出及凭证问题规定: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一一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此处的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今天的食堂涉税分析就说到这里了。

房地产企业尽管有钱,但也要控制用餐标准,尽管员工用餐可以不征收个税,但是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有比例限制,总超标的话,地主家也会没有余粮的。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8-8-6 16:10
谢谢分享
作者: tzpyl    时间: 2018-8-7 10:39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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