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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发生变化 财税〔2006〕177号 [打印本页]

作者: 泡泡糖    时间: 2007-10-12 16:54
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在2007年1月1日正式执行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对建筑业营业税的有关政策作了新规定,跟以前的政策对比,变化较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建设单位和个人是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作者: 旧梦新颜    时间: 2007-10-24 15:20
标题:
很好,希望你得评论更加精彩
作者: 破茧成蝶    时间: 2007-10-24 15:53
跟老大的一篇重复了,如何删除其中一篇呢?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0-24 17:27
sorry,重复了
作者: 犟牛    时间: 2007-11-8 11:39
标题:
我看看,这个还不熟悉
作者: 小雪    时间: 2007-11-12 21:44
0000000000000000
作者: 给我一刀    时间: 2007-11-13 13:52
学习学习再学习
作者: 小房东    时间: 2007-11-20 15:41
标题: 顶一个
好,很好,非常好!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07-11-20 22:47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学学有没有新东西
作者: diewei    时间: 2007-11-21 08:17
标题: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8-6-5 14:50
好好学习一下哦!
作者: 不平衡    时间: 2008-6-26 14:28
学习学习再学习
作者: 欢颜    时间: 2008-7-9 10:40
想看全文呀,楼主辛苦了
作者: 法王    时间: 2008-7-10 22:32
标题: 11111111111
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中铁会计    时间: 2008-7-21 16:32
DDDDDDDDDD
作者: 姜虎    时间: 2008-9-20 07:56
解析:该文件对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发生变化:

1、扣缴义务人发生变化

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一点没有变化;但,对跨地区工程、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新的变化。《征管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这个文件属于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义务,有法律依据。前提是税务机关要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这一义务。

2、建筑业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变化的

(1)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征税

(2)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日期(或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按《营业税条例》的基本规定执行。

这时边谈到了:“不含预收工程价款”,那么什么是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没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开工后,税务机关要按月依“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征收营业税。

(3)销售自建建筑物:按《营业税条例》的基本规定执行(没变化)。

(4)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没变化)。
3、建筑业扣缴义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

(2)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按《营业税条例》的基本规定执行(没变化)

4、纳税地点:
  (1)纳税人发生建筑业应税劳务,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代扣的: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5)扣代缴跨省工程的,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名词解释:什么叫“跨省工程”?

是指:一个工程即涉及A省又涉及B省,不是A省到B省施工。例如:从大庆到上海的输油管道工程跨诸多省,这是“跨省工程”。吉林省施工企业到内蒙施工。营业税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内蒙)缴纳。(本人解释)

 5、 异地应税劳务如何申报?

(1)凡是在异地施工的企业,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本地的收入就地缴纳营业税;

B、同时,要在 6个月内将异地的完税凭证报告给本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C、否则,要将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向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名词解释:什么叫“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名词解释:什么叫“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6、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作者: 落英宾纷    时间: 2008-9-27 15:11
只要有实质性内容,不怕顶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8-10-8 08:21
房地房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有很大关联性.
作者: xuedaxu    时间: 2008-10-10 11:44
建筑施工企业..........................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714
作者: wangkings    时间: 2008-10-12 11:19
学学有没有新东西
作者: 风清扬2    时间: 2008-11-25 23:04
看               一                    下
作者: 张一    时间: 2008-11-27 15:29
是很好的建筑施工单位核算贴,好好学习
作者: lantracy    时间: 2008-12-1 13:11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su61259    时间: 2008-12-7 12:37
学学有没有新东西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714
作者: 君林天下    时间: 2008-12-7 12:44
学习一下
作者: 虎妞    时间: 2008-12-14 20:03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学习知识不要怕麻烦,天上不会掉馅饼。
作者: vicent8    时间: 2008-12-15 12:00
学学有没有新东西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714
作者: 张俊生    时间: 2009-3-20 17:26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不懂就学,谢谢了,先学习一下再说
作者: 朱新    时间: 2009-4-1 17:28
标题: 2222
122222222222222
作者: qjpency    时间: 2009-6-24 10:30
sorry,重复了
作者: 酷网飞雁    时间: 2009-8-8 21:49
想看贴太难了,要回复等
作者: chyf1976    时间: 2009-8-9 00:22
学习学习再学习
作者: 老羊羊羊    时间: 2009-8-9 02:03
好好看看

好好看看
作者: 白龙    时间: 2009-10-14 10:51
看看,这个还不熟悉
作者: liujun1971127    时间: 2010-4-14 10:03
看看
作者: 595153298    时间: 2011-3-19 15:52
我想看哈全部内容
作者: 招财    时间: 2011-3-25 18:15
学习中 ,谢谢分享!!!!
作者: adslhn    时间: 2011-9-30 09:59
谢谢诶,受教
作者: 丁新    时间: 2012-2-23 21:55
学习学习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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