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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结束计算缴纳 规定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车车哎哎哎    时间: 2016-10-4 18:01
标题: 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结束计算缴纳 规定的问题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200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 三 点 怎么样才算  土地的实物 或 权利 状态发生变化 ??


作者: 木芬    时间: 2016-10-21 15:37
应该是交房就算是权利转移
作者: 勇者胜    时间: 2016-11-1 09:57
又按照销售合同签订时间计算的
作者: wytxx520    时间: 2018-8-10 16:28
到底怎么算才正确呀
作者: wytxx520    时间: 2018-8-10 16:29
好好学习一下,这个太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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